当合伙企业因经营期限届满、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而解散时,首先应完成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算。清算事务完成后,清算人应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如果没有办理注销登记,原合伙人或清算人仍然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则由实际从事该行为的人承担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