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合伙企业法》颁布之后自然形成的一种分类。《合伙企业法》只调整具备企业特点的合伙,而可能有许多自然人合伙不具有企业特征甚至以事实合伙状态存在,因此还需要适用一般民事合伙规则,依据《民法通则》来调整。企业型合伙区别于其他合伙的明显特征是,它要求具备特定的条件和形式,如正式的合伙协议、进行企业登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