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及相关主体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合伙企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伙企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产生于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侵权或财产不足以偿付合同债务时应对第三人承担的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三、四、五章均有关于合伙企业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规定,总的原则有二:
一是合伙人、合伙企业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均视为合伙企业的行为。上述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时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二是合伙企业首先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此,本书第七、八、九章有述,此处不赘。
(二)合伙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伙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对外全体合伙人应就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包括合伙企业因违约、侵权或财产不足以偿付合同债务时应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此同合伙企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另一部分是合伙人之间的内部责任。鉴于内部求偿权的问题本书第九章有述,此处略。这里仅就《合伙企业法》针对合伙人在不同情况下的违法行为所规定的民事责任作一概括:
1.出资违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12条规定了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而且,该法第13条还规定了合伙协议中应载明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事项,因此,合伙人应当如期如数按约定的出资方式缴付自己的应出资额。如果合伙人没有如期如数地按约定出资方式向合伙企业缴付自己的应出资额,实质上等于违反了自己与其他合伙人所签订的出资协议,就要向其他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承担出资违约责任,若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拒绝承担无限责任的违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8条将“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作为设立合伙企业的必要条件,因此,在合伙企业成立后,即视为合伙人之间已协议承担无限责任,如果合伙人后来拒绝承担无限责任,则等于违反这一协议,应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3.擅自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赔偿责任。依《合伙企业法》第24条之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擅自退伙的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46条、第47条规定了退伙的条件。如果合伙人不符合退伙的条件而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而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因为擅自退伙也属于违约行为。
5.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及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义务的赔偿责任。依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0条之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如果合伙人违反该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据《合伙企业法》第71条之规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擅自处理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执行的合伙事务的赔偿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了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执行的合伙企业事务。如果合伙人违反该规定而擅自处理合伙企业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我国《合伙企业法》第69条之规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赔偿责任。依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6第一款之规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如果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我国《合伙企业法》第70条之规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72条之规定,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伙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如果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72条之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关系基本上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进行民事行为,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五)清算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74条、第75条规定了清算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两种行为:
1.合伙人委托的清算人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益或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人未依《合伙企业法》第61条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清算后清偿债务的顺序清偿债务,因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合伙企业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