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人的职务权限
多数国家法律规定,清算人一经选任,便在清算目的的范围内,有权实施了结合伙尚未终结的事务,请求合伙人债权的履行,偿还合伙债务,并将剩余财产移交给合伙人等行为。我国《合伙企业法》第60条也规定了清算人的职务权限。具体而言,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有权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清算人通过考查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理顺各种财产关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这是清算工作的首要步骤。清算人在进行这项工作时,应克尽职责,确保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的真实性。依我国《合伙企业法》第75条之规定,因清算人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而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如终止合同、撤回要约、停止广告等。一般而言,虽然执行清算人不能着手新的事业,但为了结合伙企业原已经进行的事务,可以进行买卖合同的履行、购入商品、拍卖合伙企业财产、申请为合伙企业消灭的登记及歇业的呈报等新的法律行为。
(三)清缴所欠税款
《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了合伙企业应依法纳税,而清缴所欠税款正是履行纳税的义务。
(四)清理债权、债务
一般包括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及损失分担请求等行为。
收取债权,是指要求合伙企业的债务人对合伙企业履行债务。对于已到期债权,应立即收取或求助于司法救济;对于未到期债权,可视情形,尽可能从保障合伙企业利益的目的出发,或者转让,或者抵销本企业债务。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合伙企业所享有的债权,不论债务人是第三人还是合伙人,清算人均应及时收取。(https://www.daowen.com)
清偿债务,主要包括清偿合伙企业的共同债务、应由合伙企业偿还的各合伙人所垫款项及其他支出费用。我国《合伙企业法》未规定合伙企业清算时清偿企业债务的具体程序。因为合伙企业是企业性质,所以,在实践中可以参照企业解散清算时清偿债务的一般程序。清偿债务的一般程序是:清算人应当自其产生之日起一定期间内书面通知债权人,不能及时通知的应当在报纸上公告一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的规定时间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的规定时间内,应向清算人申报债权;然后清算人依一定比例、方式偿还各项债务。
损失分担请求是指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即应以合伙协议约定的损失分担比例,请求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清偿;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依合伙人出资比例或利润分配比例分担;没有出资比例或利润分配比例的,平均分担(《合伙企业法》第62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一般包括返还各合伙人出资及分配合伙利益。执行清算人在清理完毕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后,其剩余财产应首先返还给各合伙人的出资;若剩余财产不足以偿还各合伙人的出资,按照各合伙人出资额的比例返还;若返还出资后仍有剩余,按合伙人应受分配利益的价款分配。清算人处理合伙企业剩余财产的前提是合伙企业债务已经全部清偿。合伙企业财产是合伙企业债权人的担保,在债务清偿之前处分合伙企业财产,显然是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为此,我国《合伙企业法》第75条规定:清算人因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企业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结束清算
在处理完毕合伙企业剩余财产后,清算即告结束,但清算人在清算结束之后尚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是编制清算报告,交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清算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1.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及日期;2.清算人的名单;3.清算的步骤及安排;4.合伙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5.清算方案及其执行情况;6.清算人履行职责的情况;7.其它有必要说明的内容。
二是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并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依我国《合伙企业法》第73条之规定,清算人若未办理上述手续,或者办理上述手续时,隐瞒重要事实或有重大遗漏的,企业登记机关应责令其改正。
(七)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合伙企业在清算过程中,仍不失其团体性。执行清算人在合伙人限定的权限内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在执行清算的范围内,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一切必要的行为。在审判活动中,则代表合伙企业为诉讼或其它法律行为,如以合伙企业名义起诉和应诉。依诉讼法原理,若清算人有数人时,可以推选一人为诉讼法上的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