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清算

第二节 合伙 企业的清算

引起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发生后,即进入清算阶段,清算即清理合伙企业尚未了结的事务,最终结束合伙企业所有法律关系,使合伙企业归于消灭,如清理资产、收取债权、清偿债务、退还出资及分配剩余财产等。合伙企业至清算结束、注销登记后为完全消灭。依《合伙企业法》第13条之规定,合伙人应当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事项,因此,在不违反强行性法律(法规)的情形下,如果合伙协议有约定的,应依合伙协议处理,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应依《合伙企业法》第七章规定的事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