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立法的新框架
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正式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改革目标,从而结束了改革开放以来关于计划和市场、公有制与商品经济之间关系的长期争论,使我国的改革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发展市场经济就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重塑我国的经济体制,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重塑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市场经济对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是主体地位平等和规则的统一。平等最根本的要求是规则平等。规则平等意味着同一种经济活动适用同一种法律规则,所有的市场主体适用统一的法律规范;按照统一规则组织的主体必然是平等的,平等的主体之间自然可以实现资源或资产的相互流转和配置。而身份是平等的大敌,是市场经济的对立物,塑造新的市场经济主体就是要消除旧的企业立法的身份性、不平等性。因此,市场经济需要创制统一的法律规则,营造平等的市场主体,旧的具有强烈身份性的企业立法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该《决定》将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具体化、系统化,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其中首次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制度变革思路和目标。现代企业制度本质上就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企业制度。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企业制度应是能够促使资源或资产自由流转、配置、组合的一套主体规则。因为企业既是资源配置的结果,又是资源配置的主体。企业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一方面是要为人们提供方便、安全、多种多样的资源结合方式;另一方面又能促使资产流动、资产重组。这也就是说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每一种企业形态不应再有身份属性,而是一种资本的社会化组合。作为一种资本形态,每一种企业形态都是对所有的投资主体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投资。同样,作为一种资本形态,企业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企业之间是没有身份差异的,是可以相互联合、合并、兼并,实现资产重组的。因此,如果说旧的企业制度的突出特征是身份性,那么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则是资本性;可以说新的企业立法也就是要实现企业制度由身份到资本的转变。
由此,从政界到学术界,形成了这样的共识:彻底抛弃按出资人性质、行业等为基准的企业分类和立法模式,代之以按资本组合方式、责任形式等法律特征为基准的分类和立法模式,结束同一形态企业因所有制不同或主体、行业不同受不同法律调整的局面,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和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规则,重新建立我国的企业制度体系。由此开始了新的企业立法时期。
十四届三中全会后不久,即1993年12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揭开了新时期企业立法的序幕。《公司法》是我国第一部撇开投资人的所有制性质,按照统一的公司法规则制定的第一部企业法。因此公司法的制定为今后我国企业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伙法》(本书简称《合伙企业法》)也正是在这一企业立法的大背景下制定的。《合伙企业法》是继《公司法》之后的又一部抛开投资人(合伙人)身份参照世界各国的合伙惯例制定的一部重要企业立法。因此,合伙企业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企业形式之一,是现代企业制度中重要一员。
列入八届人大立法规划的企业立法还有《独资企业法》、《股份合作企业法》。这两部法律与《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将构成我国企业立法的主体框架。公司、合伙、独资是经过几百年甚至上千年演革沉淀下来的企业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企业法律形态。而股份合作制企业则具有中国特色,它融股份制和合作制两种制度的优点于一身,成为城乡集体企业发展的主要模式。另外,我国将制定有关合作社的法律,合作社也将成为重要的企业形式。随着这些法律的颁布,我国将逐步地过渡到新的企业立法体系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