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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国对合伙的一种独特划分,它源自《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合伙规定在自然人一章中,而法人一章(第52条)规定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营又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合伙,习惯上称法人合伙。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的重大差别在于,法人合伙可以用协议约定各自的责任范围,排除连带责任。这种区别对待的作法违背了合伙的基本原则,给后来的联营实践带来了许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