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招标范围

工程项目招标范围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可不进行招标的情况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

2)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