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本金筹措
(一)项目资本金制度
1996年,国家出台《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对国内有关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对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1.概念
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这里作为计算资本金基数的总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的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与铺底流动资金(流动资金的30%)之和。
对投资项目来说资本金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2.资本金制度的实行范围
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参照规定执行。
并非所有项目都实行资本金制度,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
3.项目资本金的出资方式
除了货币出资,投资项目资本金还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资本金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4.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表7-1,按新文件执行)
表7-1 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
(续)
这里的总投资只包含了30%的流动资金。在筹措项目资本金时,根据不同行业设定项目资本金额度。
5.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要求(表7-2)
表7-2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最低比例
这里的投资总额等于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与流动资金之和。
(二)新设法人项目资本金筹措
新设法人的项目资本金一是在新法人设立时由发起人[3]和投资人提供,二是由新法人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股票筹措。
发起人或投资人有些情况下可能对资本金安排不到位,需要由初期设立的项目法人进一步筹措,筹措的主要形式有:募集股本资金和合资合作。
1.募集股本资金
募集方式有私募与公开募集。私募是指将股票直接出售给少数特定的投资者,不通过公开市场销售;公开募集是在证券市场上公开向社会发行销售。
在证券市场上公开发行股票,需要遵循许多程序和规定,因此筹资费用较高、筹资时间较长;而私募的程序可相对简化。
2.合资合作
初期设立的项目法人在资本投资市场上寻找新的投资者,与新的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等形式,重新组建新的法人;或者由发起人和投资人与新的投资者进行资本整合,重新设立新的法人,使重新设立的新法人拥有的资本达到或满足项目资本金的额度要求。
采用这一方式,新法人往往需要重新进行公司注册或变更登记。
(三)既有法人项目资本金筹措
1.内部资金来源
主要是指既有法人的自有资金,主要来自:企业的现金、未来生产经营中获得的可用于项目的资金、企业资产变现和企业产权转让。
(1)企业的现金是企业的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扣除保持必要的日常经营所需货币资金额后多余的资金。
(2)企业从生产经营中获得的现金也就是估算出的未来企业经营获得的净现金流量。
(3)企业将现有资产变现取得现金,表现为非现金货币资产的减少、现金货币资产的增加,而资产总额并没有发生变化。
(4)企业产权转让是将原有产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以换取资金,表现为企业资产控制权或产权结构发生变化,对于原有的产权人,其控制的企业原有资产的总量会减少。
2.外部资金来源
外部资金来源主要是既有法人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和企业增资扩股,以及一些准资本金手段,如优先股,来获取外部投资人的权益资金投入,用于新上项目的资本金。
(1)企业可以通过原有股东增资以及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包括国家股、企业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的增资扩股。
(2)优先股是一种介于股本资金与负债之间的融资方式。优先股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没有公司的控制权;通常不需要还本,但要支付固定股息(通常要高于银行贷款利息),所以相对于其他借款融资通常处于较后的受偿顺序;而对于普通股股东来说,优先股通常要优先受偿,是一种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