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招标的招标资格和招标备案

货物招标的招标资格和招标备案

1.招标资格

(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3)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2)工程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工程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

2.招标备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将货物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将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政府安排财政性资金的,其招标内容由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部门依法在批复中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