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按照规定,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在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阶段进行,并将评估报告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内容
包括:①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②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③拟采取的防治措施等。
2.“三同时”规定
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