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和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和内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的建设项目从严把关管理,坚决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对环境影响小的建设项目适当简化评价内容和审批程序,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

建设单位应按下列规定组织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对分类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的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2)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内容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1999年8月以环发[1999]178号公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试行)》的内容和格式,这里不作详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试行)》不要求由具备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填写,一般是建设单位自行填写。其填报内容包括四个表:表一为项目基本情况;表二为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和平面布置示意图;表三为周围环境概况和工艺流程与污染流程;表四为项目排污情况及环境措施简述。

3.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1)审批部门 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报批时限

1)实行审批制的建筑项目,建设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2)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3)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3)审批时间要求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到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为了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遵守2009年8月1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及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1.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和要求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注意:指导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

(1)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

(2)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3)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主要内容

(1)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2)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和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评价文件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5.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