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评标与定标
(一)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1)逾期送达。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二)评标
评标不能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独自承担,而应组成一个由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阶段进行。
1.初步评审
初步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2)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招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时,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3)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2.详细评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1)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2)采用综合评估法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估时可采用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法或其他方法。需要量化的因素及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3)其他考虑因素 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三)定标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1.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2.确定中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发布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进行备案。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范围。
2)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3)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5)中标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