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发出中标通知书 签订合同

1.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也可以委托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出。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2.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同时向中标人提供货物支付担保。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10%(此处与施工招标投标不同)。

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投资范围内;确认超出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招标的实际情况,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招标人应当自行平衡超出的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