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编制与送达

投标文件编制与送达

(一)编制投标文件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3)投标报价应依据招标文件中商务条款的规定;国家公布的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及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和技术规范编制。

4)根据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计价方法,并结合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自身的经营状况、技术水平和计价依据,以及招标时的建筑要素市场状况,确定企业利润、风险金、措施费等,作出报价。

5)投标报价应由工程成本、利润、税金、保险费、措施费以及采用固定价格的风险金等构成。

6)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二)投标文件的内容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替代方案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的报价。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一般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三)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

1.送达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包括以下情况:

1)投标人因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发生错误,而延误投标时间的。

2)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投标人必须留出邮寄的时间,而不是以“邮戳为准”。

2.签收

招标人收到标书以后应当签收,不得开启。

1)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人必须履行完备的签收和登记手续。

2)签收人要记录投标文件递交的日期和地点以及密封状况。

3)签收人签名后应将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放置在保密安全的地方,任何人不得开启。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四)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1.补充和修改

投标文件的补充是指对投标文件中遗漏和不足的部分进行增补,投标文件的修改是指对投标文件中已有的内容进行修订。补充、修改的内容视同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处理。

2.撤回

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投标人有权撤回已经送达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撤回是指收回全部投标文件,或者放弃投标,或者以新的投标文件重新投标。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以备待查。如果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放弃投标,招标人不得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五)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联合投标协议应随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