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引言

与多处于固定状态或仅在内国移动的普通动产不同,航空器、铁路车辆和人造卫星这三类移动设备频繁穿越国界,贷款人与出租人的权益也因不同国家间担保融资法制的不同而处于不稳定状态,故上述三类设备的融资与租赁问题困扰人们已久。为降低动产融资成本、提高动产融资交易的效率,国际统一私法协会(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UNIDROIT)致力于统一动产担保融资的实体法规范及构建国际化的权利登记系统。在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主导下,调整高价值动产国际融资交易的《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下称《开普敦公约》)、《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航空器设备特定问题的议定书》(下称《航空器议定书》)、《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铁路车辆设备特定问题的议定书》(下称《铁路车辆议定书》)、《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空间资产设备特定问题的议定书》(下称《空间资产议定书》先后通过。《开普敦公约》及其议定书反映了高价值动产之上国际担保权利的制度需求,提高了动产融资的法律确定性,降低了动产交易的制度风险[1],被评价为“国际私法史上最重要的商事公约之一”。[2]

与航空器融资相比,铁路车辆融资的现实特点是,许多铁路运营商为公有单位,其资本投入端赖于公共资金与营业收入,私营资本参与者很少,其间有少量的参与者承担了过大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新的投资者的进入。因此,《铁路车辆议定书》的通过,旨在促进全球范围内更广泛的私营资本参与铁路车辆融资,降低铁路车辆行业的准入门槛,解决跨境交易中的重要法律问题。[3]作为“开普敦体系”的一员,《铁路车辆议定书》与《航空器议定书》一样,保持着《开普敦公约》的谨慎和统一,仅就铁路车辆的特殊之处作了相应修改。同时,根据《开普敦公约》与《航空器议定书》的实施经验,《铁路车辆议定书》明确了《航空器议定书》中的模糊之处。[4]《铁路车辆议定书》和《开普敦公约》共同确立了铁路车辆融资的最新国际规范,借助于交易规则的明晰,降低铁路车辆融资的法律风险,节约债务人或担保人的融资和经营成本。(https://www.daowen.com)

近年来,中国抓住铁路技术快速发展、全球互联互通不断深化的契机,通过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助推中国铁路设备、技术、标准和运营走出国门,先后在亚洲、非洲、拉丁美洲、欧洲为中国公司铁路建设项目及铁路装备出口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带动了东道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在促进互联互通的同时实现了互利共赢。随着中国铁路政企分开体制改革的展开,以及中国装备“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铁路车辆的跨境融资交易必将快速发展。如此,研究《铁路车辆议定书》的制度内涵,准确把握《铁路车辆议定书》和中国国内法的差异[5],并适时提出加入《铁路车辆议定书》及相关声明和保留的建议,就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