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最优威慑目标下的反垄断
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协调
法律制度的建立受到价值观念的指引,反垄断法制裁的价值追求直接影响到行政处罚与民事损害赔偿协调机制的构建。救济体系的一个基本目标是威慑人们不敢违反法律,另一个目标是对违法行为的受害者进行补偿——但这是次要的目标,因为一个规划合理的威慑体系将把违法的几率降低到一个很低的水平,作为副产品,该体系将会保证充分的补偿。[52]可见,反垄断法的制裁具有公益性,首要的价值追求应是通过威慑来维护竞争秩序与公共利益。因而,立足于我国反垄断法二元执行体制,在构建行政处罚与民事损害赔偿协调机制时,应特别注重如何使两种制裁手段更有利于达到最优威慑,其次是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保障垄断行为受害者的利益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