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加引渡程序
据报道,孟晚舟已于当地时间2018年12月1日在温哥华被捕,对孟的逮捕属于加拿大现行引渡法所规定的临时逮捕。根据加拿大《引渡法》和《美加引渡条约》第11条的规定,加拿大司法部是引渡事务的主管机关,外国为引渡目的而作出的逮捕或临时逮捕的请求应向加拿大司法部长提出。司法部长通常会授权给司法部中的国际援助小组(International Assistance Group),代表其执行大部分职务。临时逮捕请求应包括对该被引渡请求人的基本介绍、请求国的引渡目的以及请求国签发的逮捕证或有罪判决等材料。
加方司法部长在收到美国的临时逮捕申请后,会授权总检察长向英属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法官申请临时逮捕。法官如果认为:(1)有必要为了公共利益逮捕该人,如预防其逃跑或再次实施犯罪行为;(2)该人是加拿大的常住居民、目前身处加拿大或正在前往加拿大境内;且(3)已存在(请求国的)逮捕令或该人已被(请求国)定罪[16],便认为已具备足够证据,签发逮捕令,逮捕犯罪嫌疑人。
一般直到犯罪嫌疑人被抓捕,请求方才会提出正式的引渡请求。在被请求引渡人被逮捕之后,根据《美加引渡条约》第11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国必须在60日之内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否则被请求引渡人将被释放。2019年1月底,美国司法部已宣布对华为公司、有关子公司及其副董事长、首席财务官孟晚舟的指控,包括华为曾就所谓与伊朗的交易提供虚假说明等,并正式向加拿大司法部就孟晚舟一案提出了引渡申请。[17]那么根据加拿大《引渡法》和《美加引渡条约》的规定,将来完整的引渡程序主要包括“签发授权进行书—举行引渡听证会—签发拘押令—签发移交令”等步骤,后续还包括可能的上诉以及司法审查程序。孟晚舟如果需经历完所有流程,确实将耗时数月甚至数年,其中的不确定性还有很多。
首先,加拿大的司法部会对美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并在收到正式引渡申请的30天内签发授权进行书(Authority to proceed,ATP,又称“继续进行权”),授权总检察长代表请求国申请法院签发拘押令(committal order)。[18]《引渡法》规定由司法部长(但现实中一般是国际援助小组的顾问)负责审核美方的引渡请求以及材料,同时确定在加拿大刑事司法体系中是否存在相对应的罪名。安大略省最高法院法官迈克尔·丹布罗特(Michael Dambrot)曾在USA v.Drysdale案中提出,“授权进行书”在引渡中意义重大,其所列的内容包括了司法部长决定的核心内容、对于法律的适用以及证据的选择,而这些对引渡程序来说都是具有基础性和关键性意义的。[19]
其次,法官在接到司法部长签发的“授权进行书”后,即开始进行引渡听审,以判断在引渡法的框架内,是否存在足够的证据引渡该犯罪嫌疑人,是否应签发拘押令。听证会的核心在于通过司法程序对证据的可采信性进行审查。但是,听证会中采取的证据规则与正常的审判程序不同,与《加拿大刑法典》第XVIII部分所规定的预审标准类似,按照《加拿大刑法典》第XVIII部分第548条的规定,只要预审法官认为“存在足够的标准让被告接受审判”即可。1976年的USA.v.Sheppard案作为先例,其所确认的Sheppard test为后续的预审程序确立了标准。Sheppard案的判决在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中以5比4通过,要求预审法官对证据进行“初步审查”。在Sheppard案以后,联邦最高法院在预审和引渡案中都反复沿用了该标准。[20]在引渡案件中,毕竟请求引渡国的目的是想通过引渡程序,在自己境内进行管辖和审判;并且,很多情况下因为证据和证人的原因,在被请求国组织庭审在现实中也是不可行的,因此采取与预审程序类似的证据标准。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前大法官热拉尔·拉福雷斯(Gérard La Forest)也曾提出:“引渡听证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被引渡到国外,除非有初步证据证明其确实构成犯罪。”[21]并且,在采取预审标准的同时,加拿大新《引渡法》还承认“案件记录”(Record of case)的证据效力,并不要求证据在实质上到位,请求方提供相关记录并证实证据已搜集完毕可供审判所用即可。因此,引渡法官在引渡听证中对证据的审查标准是相对宽松的,只要案件表面看上去证据是可靠的,达到“合理确信被告有刑事责任”(又被称为“相当理由”),完全不需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就认为符合引渡条件,准予引渡并签发拘押令。
法官在签发拘押令的同时,不仅应将拘押令、听证会中获取的证据,以及“其所认为任何合适的报告”等信息送交给加拿大司法部[22],还应告知被请求引渡人在30天内不会被引渡,并且被请求引渡人有权就该拘押令提出上诉。[23]同时,“针对主管法官因不同意引渡而签发释放被请求引渡人的命令或者停止有关程序的命令,引渡请求方也可以通过加拿大总检察长向省的上诉法院提出上诉”。[24]被请求引渡人和总检察长针对法律和事实问题,均可以上诉。上诉由省上诉法院按照听证会的程序进行,上诉法院的法官如果认为:(1)拘押令并不合理或缺乏证据支持;(2)适用法律错误;或(3)存在审判不公的情况,则会选择将该人释放、要求重新召开引渡听证会、或修改原拘押令中的某些决定(主要适用于存在多重犯罪的情况下)。[25]上诉法院裁定之后,他们还可再上诉至最高法院。
再次,司法部长在收到引渡法官同意引渡的报告后,将进一步对美国的引渡请求进行行政审查,决定是否签发移交令,同意或拒绝交出该犯罪人。此时,司法部长对移交令的审查不可授权给其他任何人或机构。[26]根据《引渡法》第44、46和47条的规定,如果司法部长认为有下列原因的,可以拒绝移交:(1)因过去的无罪或有罪判决此人应依照加拿大法律被无罪释放;(2)请求国作出的有罪判决属于缺席审判;(3)该人在实施犯罪时未年满18周岁,对其处罚会违反加拿大的《青少年刑事司法法》(Youth Criminal Justice Act);(4)加拿大按照本国法将对被请求引渡人实施管辖;(5)被指控的犯罪属于军事犯罪;(6)被指控的犯罪属于政治犯或具有相似性质的犯罪[27]等。司法部长的最后决定应在90天内作出,并必须说明被请求引渡人的犯罪行为、请求国认定其所犯的具体罪名以及加国认定的罪名等。[28]不过尽管司法部长拥有自由裁量权,但是仍要受到加拿大《引渡法》《美加引渡条约》和《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的约束。在移交执行之前的任何时间,司法部长都有权修改移交令。可如果司法部长最后拒绝引渡该被请求引渡人,那么该被请求引渡人就必须被无条件释放。(https://www.daowen.com)
不过,对于司法部长的决定,被请求引渡人在30天内还可向省上诉法院申请司法审查。《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在引渡过程中享有最高地位,根据《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第24部分的规定,任何人如果权利或自由受到损害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法院认为合适且公正的判决。上诉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目的主要在于确认三点:(1)司法部长是否侵犯了被请求引渡人的宪法性权利;(2)司法部长是否侵犯了被请求引渡人的程序性权利;(3)司法部长的决定是否是明显不合理的。[29]在进行司法审查时,上诉法院也是通过听证的方式对司法部长的决定进行审查,不过这种审查结果的作出是相当谨慎的。法官会考虑到引渡制度的特殊性,而非单纯从司法的角度来进行衡量。
最后,移交将会在两国约定的地点进行。可如果司法部长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签发移交令,或该人在移交令签发后的45天内未被移交,或在上诉或司法审查最终结果作出的45天内未被移交,被请求引渡人将会被该省最高法院法官予以释放。
从以上的程序性规定可以看出,加拿大《引渡法》对引渡请求的处理在程序上规定得十分细致,主要体现出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加拿大的引渡程序体现出对“保护被引渡人权利”和“促进加拿大与他国友好互惠关系”之间的平衡。热拉尔·拉福雷斯作为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前大法官,曾明确指出引渡制度体现出的是自由(liberty)与礼让(comity)的平衡。[30]一方面在《引渡法》以及《美加引渡条约》中,加拿大如其他国家一样,确认了双重犯罪性原则、政治犯不引渡等原则,保障被引渡人的基本权利,还通过对法院拘押令的上诉和对司法部长移交令的司法审查程序等司法救济程序,确保引渡程序符合宪章对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在新引渡法中积极履行加拿大的国际义务,如简化引渡听证会中证据充分性的审查标准,认可“案件记录”的可采信性等,目的都在于使得引渡的进行更加便捷、维护加拿大与他国之间的礼让关系,体现了加拿大对通过增进国际合作打击严重犯罪的决心。
第二,引渡结果受到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双重影响,体现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配合和协作。“政治性和司法性是现代引渡制度的两大属性,引渡制度中的一切问题,归根结底是由如何看待两者的关系决定的。”[31]在加拿大《引渡法》规定的制度框架下,行政机关和司法都在引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行政机关的作用在于对加拿大与他国之间的国际关系进行评估、对是否引渡作出最后决策。United States v.Burns案指明,司法部长与法院之间的职责并不相互重复,司法部长更多的是对其中政策因素的考量。[32]而法院是从司法的角度判断该人是否构成加拿大刑法典中的罪名、证据是否达到了起诉标准、引渡该人是否符合双边条约和加拿大引渡法的规定。正因为存在司法保护,引渡程序才能符合《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对人权保护的需要。
第三,加拿大的引渡制度同时也体现出自身的特性。加拿大的引渡制度是以英国的引渡法律体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引渡程序中类似预审程序的听证会以及司法审查制度,都具有普通法系的基本特征。但是在听证会采取的证据规则上,新《引渡法》所采取的案件记录标准是对证据可采性的宽松处理,案件记录制度允许在引渡听证会上适用传闻证据和未被宣誓的证据[33],凸显出加拿大的独创性,是对普通法系程序上的突破。这样即使民法法系国家以及国际刑事法院在证据的递送上与加拿大本国刑事司法程序不同,也不再会影响引渡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