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承认与执行的司法判例

(二)拒绝承认与执行的司法判例

1.Baker Marine(Nig.)Ltd.v.Chevron(Nig.)Ltd.(1999)

在该案中,Baker Marine公司和Danos公司与Chevron公司的船舶服务合同规定,仲裁在尼日利亚进行,适用尼日利亚法律。但仲裁庭作出的对Baker公司有利的裁决最终被尼日利亚法院撤销。受理案件的纽约北区法院首先明确了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基本原则:一般而言,根据国际礼让原则,已撤销的裁决不应得到承认和执行。接着法院指出,案件当事人的国籍均为尼日利亚,案件在尼日利亚仲裁,适用尼日利亚法律,与美国并无关联。并且,当事人也没有在仲裁协议中明确放弃上诉和救济的权利。最重要的是,尼日利亚的撤销判决程序正当,内容适当,没有违背法律,美国法院没有足够的理由去行使《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的自由裁量权。[17]法院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Martin Spier v.Calzaturificio Technica.S.p.A.(1999)

在本案中,美国工程师Martin和意大利制造商Calzaturificio签订了提供专业技能以制造靴子的服务合同。意大利 Treviso 法院以仲裁员超越权限为由撤销了对Martin有利的裁决,该判决也获得了威尼斯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最终确认。

受理案件的纽约南区法院认为,意大利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符合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仲裁庭的裁决属于越权裁决,因此,撤销判决本身是公正的。当事人在意大利提起仲裁,撤销判决由意大利法院作出,与美国法律和美国并无关联。最后,当事人也没有约定仲裁的终局效力,即没有明确作出放弃其他救济权利的意思表示。[18]法院因此拒绝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3.Termorio &Leas Co.Group S.A.E.S.P.v.Electranta S.P.,et,al.(2007)

在本案中,美国LeasCo Group的全资子公司Termorio在哥伦比亚获胜的对哥伦比亚Electranta国有电力公司的仲裁裁决被哥伦比亚行政法院撤销,理由是仲裁庭适用了国际商会(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仲裁规则,违反了哥伦比亚法律。哥伦比亚巡回上诉法院首先对《纽约公约》规定的首要管辖权和次要管辖权的权限大小作了区分。它指出,根据《纽约公约》,首要管辖国的撤销判决具有确定的效力,美国作为次要管辖国,不能轻易否决首要管辖国的判决,尤其是在首要管辖国是合法撤销的情形下。美国奉行有利于仲裁的政策并不足以成为废除哥伦比亚的生效判决并允许在美国执行一份无效仲裁裁决的充分理由。[19]法院因此支持了被告的主张,没有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https://www.daowen.com)

4.Thai−Lao Lignite(Thail.)Co.,Ltd.v.Government of the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2014)

在该案中,Thai−Lao Lignite两家公司与老挝政府之间订有采矿和经营权项目开发协议,由其作出的仲裁裁决被马来西亚高等法院撤销,理由是仲裁员判断两份合同的管辖权以及承认和裁定非协议方的索赔有误。

美国纽约特区法院针对申请人的理由指出,行使《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应严格限制,它仅仅在例外情况下才能适用。法院审查马来西亚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判决后认为,这两份判决都是公平正义、程序正当的,不存在违反公平正义原则的例外情形。法院进一步指明,该案申请人没能提供判决满足例外情形的足够证据。[20]法院因此驳回了申请人的诉求,不予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5.Getma International v.Republic of Guinea(2017)

法国的Getma公司与几内亚共和国就特许协议产生的争端提请仲裁,随后非洲司法和仲裁共同法院(Common Court of Justice and Arbitration,CCJA)撤销了这个对Getma公司有利的裁决,认为该裁决违反了仲裁员费用的强制性规定。Getma公司希望美国法院承认和执行该撤销裁决。

哥伦比亚上诉巡回法院支持了哥伦比亚特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法院首先指出,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e)项的规定,CCJA是主管当局,具有首要管辖权,考虑到国际礼让原则,除非极端例外情形,法院一般不会对主管当局的撤销行为进行再次考量(second guess)。只有违反了最基本的道德和正义理念的例外情形,法院才会考虑废除一项撤销判决的效力,转而承认和执行原仲裁裁决。最后,法院分析案件事实,认为该例外情形要求非常高且十分罕见,Getma公司未能充分证明撤销判决达到了这一标准,即使美国具有支持仲裁的联邦政策,也不能承认和执行该案中已撤销的仲裁裁决。[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