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法院的级别
国际商事法院或商事法庭的级别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级别较高的国际商事法院,以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和英国商事法院为代表;另一类是分级设立的商事法院,以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和法国商事法院为代表。
首先,级别较高的国际商事法院。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与英国商事法院在各自国家的法院体系中等级较高。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隶属于新加坡最高法院[22]内设的高等法庭,其作出的判决与新加坡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效力等同。英国商事法院隶属于英国高等法院中的王座分庭,是英国高等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23](https://www.daowen.com)
其次,分级设立的商事法院。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与法国商事法院则采用分级设立的方式。根据2004年《关于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司法管理的第12号法律》(Law No.12 of 2004 in Respect of the Judicial Authority at Duba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下称《迪拜第12号法律》)的相关规定,“法院”指的是依据《迪拜第12号法律》设立的初审法院、上诉法院以及法院首席大法官根据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律设立的任何法院。[24]之后,《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法》(DIFC Court Law(DIFC Law No.10 of 2004))进一步明确指出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指的是依据《迪拜第12号法律》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境内建立的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25]因此,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由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初审法院、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上诉法院及其他法庭构成,是一个结构完整的法院体系。
法国商事领域的司法组织包括全国范围内的商事法院、普通的上诉法院(Cour d’ Appel)以及法国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商事法院的分布呈现出不规律的形态。原则上,每个区都应当有一个商事法院,但由于商事法院的设定是依据商事活动兴盛程度而定,在商事活动更加兴旺的某些辖区内可能存在多个商事法院[26],而在其他一些辖区可能不会设置商事法院。[27]对于没有设置商事法院的地区,由大审法院(Cour de Grand Instance)或者大审法院当中的商事法庭来负责审理商事纠纷。[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