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方的证据准备
按照目前的进程,加拿大司法部的国际援助小组会代表司法部长,对美国司法部提出的正式引渡申请进行审核,签发“授权进行书”,授权总检察长向法院提出起诉。根据《美加引渡条约》第9条的规定,美方提供的引渡申请应当包括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案情陈述、适用的法律、罪名、可能判处的刑罚以及关于法律程序局限性的陈述。如果该被请求引渡人未被审判,材料还需包括美方签发的逮捕令以及相关证据等。“引渡请求国提出请求中的建议应保证足够的准确性。”[35]在Gervasoni v.Canada案中,判决认为,引渡请求就如外交事务一般,如违反相关的国际性义务将在国际上产生不良影响:事关国家荣誉,对其如有任何违背都会招致国际社会的严重反应。[36]
根据现在的情况看,美方对孟晚舟本人的指控主要是孟对美国银行的欺诈行为。另外,美方还指控华为和其下属公司涉嫌盗窃商业机密、违反美国对伊朗制裁以及妨害司法等行为。美方提交的引渡申请启动了正式的引渡程序,明确了孟晚舟以及华为公司在美国可能实施的犯罪行为和法律适用情况,为加方司法部的审查和法院的引渡听证会奠定了基础。在以后的引渡听证会上,加拿大的总检察长也会以美方的材料为依据代表美方进行起诉。(https://www.daowen.com)
但是,虽然《美加引渡条约》和加拿大的《引渡法》都要求美方提供的证据应当充足,但在引渡听证会采取的证据标准问题上,加拿大继续坚持“表面证据”标准。尤其是现行引渡法允许采用“案件记录”作为证据:加拿大《引渡法》第32条和第33条规定,如果请求方提供的文件总结了其将来用以起诉的相关证据,并且有请求方的司法系统人员证明案件记录中的证据已经具备,且证据均按照请求方的法律规定被合法获取足以证明将来的起诉,就可以突破加拿大刑事法律对证据的基本要求,具有了可采性。并且,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并不认为案件记录标准是违宪的,而是在Ferras案中肯定了该标准的可靠性。[37]在该案中,上诉人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认为法官允许美国提供案件记录作为引渡请求的材料,违反了加拿大宪章的规定,但是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法官所拒绝的应当是尚未为审判准备好的或明显不可采信的证据,允许案件记录的适用并不违反宪章规定。
因此在孟晚舟一案中,美方的引渡请求虽然关键,但证据只要求在形式上实现充足即可,在实质上是否充分对最后的引渡结果影响并不很大。并且,美方针对孟晚舟提出了数项引渡请求,只要其中有一项符合引渡标准,孟晚舟就将被引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