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引言

为推动跨境担保融资的发展,国际统一私法协会(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UNIDROIT)于2001年制定通过了《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下称《开普敦公约》)。鉴于《开普敦公约》及其议定书对跨境担保融资的积极作用,UNIDROIT于2005年决定将其扩展适用于矿业、农业和建筑设备,起草制定相关议定书,从而使(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采矿、农业和建筑领域的从业者能够通过跨境担保融资获得这三类设备以提高其生产效率,并为这三类设备的生产商开拓了新的出口市场。[1]经过十多年的努力,UNIDROIT于2018年最终确定了《矿业、农业和建筑议定书》(Draft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Interests in Mobile Equipment on Matters Specific to Mining,Agricultural and Construction Equipment,下称《MAC议定书》)的草案文本,并准备于2019年提交外交大会审议批准。[2]

2005年,UNIDROIT第84次理事会会议上建议开始准备针对MAC设备的《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第四个议定书草案,同年12月份召开的UNIDROIT第59次全体会员大会同意将其列入工作日程。2006年,第85次理事会会议提交了MAC议定书的文本,并列举了MAC设备的附件。在起草该议定书的过程中,UNIDROIT先后组织了问卷调查、意见征询、与私营产业部门的会商和经济分析等工作,并于2017年召开了二次政府专家会议,征询各成员国的意见,在此过程中,研究小组对议定书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2018年5月,UNIDROIT第97次理事会通过了该议定书草案的正式文本,并决定于2019年召开外交大会,以批准该议定书并供各成员国签署。[3](https://www.daowen.com)

在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关于动产担保制度的改革一直颇有争议。有学者认为,“物权编”应当在既有制度框架下对动产抵押制度继续进行完善,无须设立单独的动产担保制度[4];这一观点也被许多学者的研究所采纳。[5]但亦有学者提出,鉴于我国抵押权制度的“泛化”和质权的“虚化”,应当系统地构建统一的意定动产担保物权制度,以动产和不动产分别构建担保物权制度。[6]另有学者认为,在我国当前的担保物权制度框架下,可以通过构建统一的动产融资登记公示制度,以建立统一的优先受偿次序,进而实现动产担保物权制度的协调一致。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学术讨论与当前“物权编”的立法进展颇有出入,“物权编”草案并未有效吸收有关的合理研究成果,致使草案仍存在诸多制度缺陷。

《MAC议定书》涵盖的三类动产设备也是我国动产担保制度的重要标的物,该议定书的国际立法经验对我国动产担保制度改革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同时,该议定书一旦获得我国批准并加入,其将成为我国国内法,对我国企业从事的跨境担保融资产生法律效力。有鉴于此,本文拟通过讨论该议定书的相关内容并结合“物权编”起草的立法实践,分析我国动产担保制度改革的可能路径和具体制度设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