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法官的选任

(二)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法官的选任

从前述分析可以看出,国际商事法院法官的国际化是不少国家的实践做法。国际商事法院引进国际法官,其产生根植于特定的经济背景与法律环境,如果将这一制度进行移植,则有可能无法与本国的法律制度相兼容,也无法实现该项制度的本土化。从荷兰构建国际商事法庭的思路,以及巴黎金融中心高级法律委员会在巴黎商事法院和巴黎上诉法院构建专门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议来看,这些国家的国际商事法官都是从本国的法官队伍中选拔并加以培训,使其能够胜任以英语作为审判语言,并且满足跨国商事审判对于专业的要求。[78]基于司法主权等因素的考量,以英美为代表的司法大国均由本国国籍的公民担任本国法院的法官。因此,从世界范围内的司法大国的实践来看,这些国家通常会采取较为保守的做法,仅允许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担任本国法院的法官。

在中国,引进外国国籍法官面临的首要障碍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法官国籍的要求。现行《法官法》第9条规定了中国法官的任职条件,其中要求法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现行《公务员法》第11条同样要求担任公务员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因此,如果引入外国国籍法官来担任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国际法官会违反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法官国籍的规定。其次,如何评价外国国籍的法官的政治素养以及如何选拔并管理这些法官,同样也是不可回避的问题。《法官法》和《公务员法》均对法官的政治素质作出严格的要求,并且《法官法》要求担任中国法院的法官须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因此,引入外国国籍的法官可能会打破我国现行的法官选拔体系。

综上,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如引进外国国籍的法官,则需要妥善解决该项制度与现行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的问题;如果不引进外国国籍的法官,则需要考虑如何在不对现行法律制度作重大突破的情况下,选拔出高素质的法官来处理专业化、国际化的商事争议,进而更好地实现建设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目的。

基于前述理由,本文认为,在是否选任外国国籍的法官这一问题上,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应持审慎态度,不宜吸收港澳台籍以外的外籍法官来担任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法官。虽然这一保守的做法可能会不利于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拓宽其国际影响力,但是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可以通过培养优秀的本国法官、建立任期制法官制度来整合港澳台籍法官的优势以及建立专家委员会等方式来有效地弥补这一不足。据此,在不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作重大突破的情况下,对于国际商事法庭法官的组成,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改革。

一是培养一批具有良好的外语能力,又具备专业素养的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加快建立专门的审判队伍……拓展法官国际视野,鼓励法官参加国际交流,提高法官应对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努力造就一批能够站在国际法律理论前沿、在国际民商事海事审判领域具有国际影响的法官。”[79]从长远来看,培养高素质的国际商事法庭法官是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发展的关键所在,也是未来持续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对此,可以首先从全国范围内遴选一批外语能力好、能使用英语进行庭审并撰写英文判词、熟悉商事交易惯例与商事审判的法官,然后可以进一步鼓励和支持这些法官在国外进行学历进修或培训,培养出能胜任国际商事审判的精英法官队伍。(https://www.daowen.com)

二是选任港澳台籍法官担任人民陪审员。根据《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陪审员不需要通过司法考试,且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80]香港、澳门与台湾籍的法官国籍为中国,也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选任港澳台籍的法官担任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中的人民陪审员具有一定的可行性。港澳台籍法官具有不同法系背景,专业素养和英语水平较高。从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的实践经验来看,如果能真正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港澳台籍法官将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法官国际化的问题。2016年7月,首批13名港籍人民陪审员在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宣誓就职,并在随后的一年内参与60件涉港案件,类型案件涵盖金融保理、融资租赁、跨境电商、国际货运、融资融券等。从实践的效果来看,港籍专家陪审员在其熟悉的跨境专业领域,不仅在庭前会议和法庭调查时能有针对性地提问,也能在合议庭评议时发表相关意见,还可以协助主审法官在制作法律文书时用准确专业语言把复杂的问题阐述透彻,提高了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涉港商事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水平。[81]因此,借鉴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的成功经验,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可以选任港澳台籍的法官担任人民陪审员,使其参与到国际商事案件审判工作之中。

三是创建任期制法官制度,选任港澳台籍法官担任任期制法官。陪审员制度的改革经验也可运用至任期制法官制度中。相对于外籍法官,港澳台籍法官最大的优势在于其具有中国国籍,且享有宪法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以,从港澳台籍法官或资深律师中选任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法官的障碍相对较小、也相对容易解决。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可以从任职条件、任职期限等方面作出限制条件,从而从港澳台籍法官或资深律师中选任出具有胜任资格的任期制法官。

四是设立专家委员会,吸引外国国籍的法官担任其中的成员。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合议庭成员可以与专家委员会中的外籍法官就外国法适用、诉讼程序及其他疑难复杂问题进行讨论交流。但咨询委员会成员所提供的意见只具有参考性,对主审法官、合议庭不具有约束力。这一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提升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国际竞争力与影响力。

根据目前《中国国际商事法庭规定》第4条的规定,国际商事法庭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具有丰富审判工作经验,熟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贸易投资实务,能够同时熟练运用汉语和英语作为工作语言的资深法官中选任。而从已经产生的国际商事法庭法官的名单来看,主要是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82]毫无疑问,这些法官具有丰富的审判工作经验,但法官的国际化的程度有待提升。这或许是因为受限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无奈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