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法院的审级
商事法院通常审理第一审商事案件,但在某些特定的案件中,商事法院也可以作为上诉法院或者行使上诉法院的职能。对于商事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当事人可向上诉法庭或者向其他上诉法院进行上诉。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采用一级两审制,上诉审由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法庭负责审理。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实行两级两审制,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初审法院负责审理第一审案件,对其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可上诉至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上诉法院。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法庭和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上诉法院作出的判决具有最终效力,不允许当事人再进行上诉。
法国商事法院的审级为三级两审制。法国范围内的134个商事法院处理商事一审案件[29],上诉法院的商事法庭处理其辖区内的商事上诉案件,法国最高法院中的商事法庭作出司法解释性的规定。[30]在特定情况下,法国商事法院也可以对某些上诉案件行使管辖权。例如,在司法重整和清算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对商事法官作出的决定提出了上诉,那么商事法院就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对该上诉进行审理。(https://www.daowen.com)
为了保持现有的三级两审的审级结构,巴黎金融中心高级法律委员会建议不创设新的国际商事法院,而是以专门法庭的形式面向公众。该委员会建议合并巴黎商事法院部分法庭,作为国际商事纠纷与金融争议的一审法庭。该法庭将效仿巴黎商事法院国际与欧洲事务法庭自2010年以来采取的相关做法,组成相应的合议庭(une formationx collégiale)负责审判。在上诉审阶段,巴黎金融中心高级法律委员会建议在巴黎上诉法院中创设专门法庭,审理当事人上诉的国际商事案件。[31]
英国商事法院主要负责审理第一审商事案件,当事人可对英国商事法院作出的判决上诉至英国上诉法院。在美国的联邦法院系统中,纽约南区法院是案件的初审法院,除涉及专利有效性、专利侵权等案件需要到美国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32]进行上诉外,多数案件需上诉至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