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内法对于《开普敦公约》的补充
在实践中,《开普敦公约》与《航空器议定书》所设定的取回权的实现需要所在国各方的配合,而这种配合往往可能出现与国内法的冲突,特别是与国内公法的冲突。因此,国别法律风险并没有被完全消除掉。(https://www.daowen.com)
由于中国民航业发展的需求,《民用航空法》在《物权法》制定之前就规定了相对完备的权利登记制度。根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中国的国内航空器交易中所产生的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以及由于援救和保管航空器所产生的优先权必须进行登记,从而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果。经过若干年的实践,中国的航空器权利登记交易制度有效地保证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更为重要的是,中国《民用航空法》对于航空器抵押权并没有设定国籍限制,因此,这一制度本身是可以为境外债权人所采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