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董事高管责任险的治理实践、评估及建议

四、我国董事高管责任险的治理实践、评估及建议

1996年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承保了我国第一张董事责任保险保单。2002年1月,中国证监会和原国家经贸委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称《准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准则》第39条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随即平安保险公司率先推出了董事责任保险,并与深圳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签下了第一份保单。[34]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尽管公司章程中规定可为董事和高管购买责任保险的上市公司比例已超过75%,但该险种的实际投保率却不足10%。[35]与美国相比,我国董事高管责任险的覆盖率较低,但治理效果比较多元,反映出保险治理理论在实践中应用的复杂性。(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