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威慑理念下我国反垄断制裁的局限性
我国反垄断法与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一样采用了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并行的二元执行体制,但无论是反垄断法的立法还是实施都更多地偏重于公共执行。在反垄断制裁方式的选择上,我国没有规定刑事制裁,主要是行政处罚与民事损害赔偿两种制裁方式,并且以行政处罚为核心制裁手段;在制裁对象上,没有规定对自然人的制裁。仅有的反垄断行政处罚和民事损害赔偿的制裁方式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不确定性影响了制裁的威慑效果,二者并用时又会带来过度威慑的风险;民事损害赔偿则存在威慑与激励双重不足的问题。随着近年来与反垄断相关的民事诉讼数量逐渐增加,特别是反垄断后继诉讼出现在公众视野,暴露出行政处罚与民事损害赔偿协调机制的缺失以及由此产生的威慑效果问题。(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