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当前,从世界范围来看,为了提升各自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竞争力,越来越多的国家对传统的诉讼制度进行改革,设置专业化的司法机构——国际商事法院或国际商事法庭,以符合现代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需求。[1]截至2018年,采取商事法院或商事法庭模式的国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国家或地区:传统的英国(英国商事法院)、美国(如特拉华衡平法院)、法国(商事法院系统)、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商事法庭),以及新兴的卡塔尔(卡塔尔国际法院与争议解决中心)、阿联酋(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和阿布扎比全球市场法院)、新加坡(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印度(新德里最高法院商业法庭)、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法院)、荷兰(荷兰商事法庭)等。
从争议解决的角度来看,英国、美国等商事争议解决制度发展得较为完善,阿联酋、新加坡等国在改进国际商事诉讼制度上取得了较大成果,而这些成功的范例又进一步推动了荷兰、法国、德国、比利时等国家国际商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并推动这些国家着手建设本国的国际商事法院。这表明各国建设国际商事法院或国际商事法庭以及改革国际商事诉讼制度的经验对彼此之间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https://www.daowen.com)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中国已建立国际商事法庭,为平等商事主体提供更加专业、更加多元的解决纠纷方式。201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中国国际商事法庭规定》)。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分别在深圳市和西安市揭牌。这标志着一个专门从事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司法机构在我国正式诞生。
为更好地服务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并为其后续发展提供经验支持,本文拟选取英国商事法院、法国商事法院、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下称纽约南区法院)、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以及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五个法院作为研究对象。其中英国商事法院与法国商事法院具有悠久的历史,其历史发展与改革经验具有一定的启示;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和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是以英国商事法院为参照而成立的新兴国际商事法院或商事法庭,其改革措施极具突破与创新精神;纽约南区法院虽然不是专门的国际商事法院,但因其地理优势,每年审理大量的跨国商事案件,作为美国最具影响力的联邦法院之一,纽约南区法院的审判经验对建设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因此,以这五个法院作为研究对象,在一定程度可以为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提供域外经验参照。本文将首先对前述五个法院的历史背景进行概括,然后就五个法院的结构与审级、司法人员的组成以及律师代理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最后探讨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组织架构及其法官的组成,以及是否应当突破现行法律关于律师代理制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