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承认与执行的司法判例

(一)获得承认与执行的司法判例

1.Chromalloy Aeroservices Inc.v.Arab Republic of Egypt(1996)

这是由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作出的美国第一例获得承认与执行的案例。原告Chromalloy航空公司要求承认和执行在开罗作出的要求埃及共和国支付直升机维修合同的赔偿金的仲裁裁决,但裁决已被开罗上诉法院以法律适用错误为由予以撤销。

法院首先指出,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的规定,法院拥有自由裁量权。因此,法院可以根据该条的规定,对申请承认和执行的请求予以拒绝或支持。接着,法院将论述的重点转向公约第7条,认为它是“更优惠权利条款”。法院认为,美国拥有更有利的国内法,即《美国联邦仲裁法》(FAA),其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事由没有裁决被撤销这一项。[14]最后,法院特别指明,由于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已经明确裁决具有最终约束力,并约定放弃任何上诉或其他救济权利,法院因此承认和执行了该被撤销的仲裁裁决。其中,法院还对国际礼让原则作了简要阐述,指出:“没有国家会持续地承担执行对国内法院有基本偏见的外国利益的义务,礼让从来不会迫使国内法院忽视本国公民或者他国公民根据本国法享有的权利。”[15](https://www.daowen.com)

2.Corporación Mexicana de Mantenimiento Integral(“COMMISA”)v.Pemex−Exploracióny Producción(“PEP”)(2013)

在本案中,COMMISA公司与墨西哥所有的石油天然气公司PEMEX就天然气平台建设进行了仲裁并获得对其有利的裁决。其后,墨西哥法院认为,仲裁庭在决定涉及墨西哥石油公司试图行政解除合同的问题上超越了其权力,根据当事方开始仲裁程序后颁布的墨西哥法律,行政事项是不可仲裁的,法院因此撤销了该裁决。受理该案的美国南区地方法院最后承认和执行了该被撤销裁决。法院审查了该仲裁裁决被撤销的理由后认为,墨西哥法院的撤销判决适用了仲裁开始后才生效的法律,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理,与基本的公平正义原则相违背。法院据此判定,该判决的情况满足拒绝承认和执行的例外条件,法院可以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