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一方的抗辩策略
首先,《美加引渡条约》第2条明确规定,被请求引渡人所犯罪行应满足“双重犯罪”原则。美国对孟晚舟的指控包括银行欺诈、电信欺诈以及洗钱罪等,声称华为以及其首席财务官孟晚舟的行为违背了美国法律,阻碍了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52]在美国,欺诈银行金融机构既可以是州也可以是联邦罪名,按照《美国法典》第十八卷第六十三章第1344部分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明知的状态下,实施了银行欺诈行为,将被判处不超过$1 000 000的罚金,或不超过30年的有期徒刑,或并处。《美国法典》在第1343条对“邮政和电信欺诈”也规定了相同的法定刑。之所以通过邮政或电信的方式为标准单独划分出一类刑事犯罪类型,是因为这种犯罪行为多产生跨州影响。如果孟晚舟以及华为公司的行为涉嫌以上罪名,则构成联邦法律规定的犯罪。由于美国联邦和各州在定罪时没有类似中国刑法中的罪数形态规定,如果将欺诈行为、洗钱行为和妨害司法行为数罪并罚的话,孟确实有可能被判处数年的监禁刑。并且美国既已提出引渡请求,其指控孟的罪名所获的刑罚必然会超过一年,达到引渡标准。
在加拿大,按照《加拿大刑法典》第380(1)条的规定,如果欺诈数额在5 000加元以上,则为可起诉犯罪,会被判处最高不超过十四年的监禁刑。只有数额在5 000加元以下,才有可能构成简易程序犯罪。并且如果欺诈数额超过1 000 000加元,最低刑将不低于两年。
因此,美加两国对于孟晚舟被指控的行为均规定为犯罪,且法定刑均超过一年,是满足“双重犯罪”引渡标准的。
其次,孟晚舟一方需准备强有力的证据,以应对引渡听证会上美方的指控。通过本文的第一和第二部分的分析可见,在引渡听证会上,美方提供的证据对孟晚舟是否被引渡成功具有直接影响。在引渡听证会中,法官可以要求其认为必要的任何人到场进行询问或交叉询问,也可以接受其认为能够采信的任何证据。在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Anekwu案中,判决也写明引渡法官可以依照自由裁量权,要求对任何人进行询问或交叉询问。[53]因此,孟晚舟一方也应准备并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自己和华为公司并没有实施美方所指控的犯罪行为。既然华为公司否认与伊朗存在交易,进而否认对银行作出虚假陈述[54],就应通过证据据理力争。让法官相信,综合分析下来,案件起诉证据不足,拒绝签发拘押令。不过,加拿大法庭只从表面上判断美方提交的证据是否符合要求即可,这显然对孟一方不利。并且,虽然美方尚未公布所掌握的证据,但是美国既然声称对华为公司的侦查已经耗时数年,在证据上确实可能是有备而来。即使还存在后续的上诉和司法审查程序,加拿大的先例均指明推翻原决定的标准都比较高,法院在引渡中的作用相对有限。(https://www.daowen.com)
最后,除了对引渡听证会上证据的准备,孟晚舟一方还应从加拿大《引渡法》和《美加引渡条约》拒绝引渡的理由中寻找突破口。在司法部长作出最后决定之前,会收到孟晚舟及其律师提交的意见书。加拿大现行《引渡法》第44、45、46和47条规定了司法部长可以拒绝引渡的原因。第44条规定,如果认为引渡是“具有压迫性且不公正的”,或者引渡是因为被请求引渡人的种族、宗教信仰、国籍、民族、性别、性取向、年龄、身心障碍、地位而导致被歧视对待,可以拒绝引渡。《引渡法》第46和47条,也规定了数个拒绝引渡的理由。但是第45条同时明确,如果两国之间存在双边条约的话,双边条约里规定的原因优于引渡法适用,引渡法中规定的拒绝理由便不再适用。因此,孟晚舟案件所适用的应是《美加引渡条约》对拒绝引渡理由的规定。《美加引渡条约》第4—6条,规定了比如超过诉讼时效、案件具有政治性质、实施犯罪时不满18周岁以及死刑犯不引渡等理由。其中,第4条规定如果该人涉嫌的为政治犯罪,或引渡请求目的在于判处相似的罪名,司法部长可以拒绝引渡。当然第4条第2款同时明确,两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涉及的罪名以及谋杀、故意伤害、绑架、抢劫、爆炸等罪名并不具有政治犯的性质,可被引渡,这一款也同加拿大《引渡法》中规定的类似。
孟晚舟事件是以中美之间的技术竞争为背景发生的,中美早就进入了经济与技术的全面竞争阶段,虽然孟晚舟事件是一个法律问题,并且美国声称其与中美贸易战并不相关,但若能证明美方的目的在于打压中国特定的公司,存在动用行政资源来影响司法办案的倾向,背后存在强烈的政治动机,按照加拿大《引渡法》第44条和《美加引渡条约》第4条的规定,是可能构成拒绝引渡的理由的。引渡的基础在于假定请求国的行为是善意的,并且逃亡者在请求国将会获得公平审判。所以即使“引渡的主要目的是让加拿大履行其国际义务,是一种行政性行为”[55],但是被引渡的个人的自由应受到保护。如果美国单纯是将政治问题法律化,加拿大应为孟晚舟提供保护,以防止孟晚舟遭受来自美国的司法不公。个人在国际法中并不存在独立的法律地位,并且在多数情况下,公民个人并不具备独立于国家的外在的权利保护机制。因此一定意义上讲,引渡程序实际是保护被引渡人的最后一道屏障。
同时,引渡本身就并非纯粹的法律问题,一方面需要遵循请求方和被请求方共同接受的规则,另一方面又需要兼顾双方的各自利益和关注。[56]加拿大引渡程序保留了大量政治操作的空间,加方司法部长的决策具有灵活性。考虑到美方的做法很有可能在国际社会引起非议,同时加方还要继续和中国维持良好的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律合作,加拿大司法部长也可能选择拒绝引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