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管责任险的治理评估

(二)董事高管责任险的治理评估

早在董事高管责任险引入我国之时,理论界对该险种的意见分歧就比较大。赞成者认为董事高管责任险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有利于分散管理层经营风险,为经营决策提供经济保障;同时公司支付的高额诉讼费用和赔偿费用转移给保险人,降低了公司风险。[42]反对者却认为,董事高管责任险并不能降低反而增加管理层的道德风险,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而且,我国资本市场还不成熟,公司治理结构还不完善,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应当强化董事高管的法律责任,而该保险削弱了股东诉讼的“威慑效应”,成为推卸责任、转移风险的工具。

实证研究的结果呈现出了复杂图景,董事高管责任险的实践既存在导致董事高管道德风险的情况,但也存在积极的管理层激励和外部监管效应。[43]这与美国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人在股东诉讼中主要表现出的负面作用尚有不同。(https://www.daowen.com)

《公司法》第22条规定了对股东提起诉讼确认公司决议无效或撤消公司决议的权利。2017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于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下称《公司法解释四》),完善了公司决议效力瑕疵之诉的法律适用规则,《公司法解释四》第5条增设了决议不成立之诉,将公司会议决议划分为不成立、可撤销和无效三种情形,扩大了股东的诉讼权利范围。从公司董事高管的角度来看,面对越来越多的法律诉讼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风险,需要转移风险。董事高管责任保险正是其需要的风险转移工具,以保障并激励其开展经营活动。从股东的角度来看,在维持股东诉讼的“威慑效应”的基础上,欢迎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人担当公司监管者。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不论是股东导向性模型(shareholder−orientated model)还是利益相关者导向性模型(stakeholder−orientated model),均强调对董事及高管经营行为的监督,公司引入董事高管责任险是完善治理机制的一部分;对于公司治理的监管空白,需要保险人发挥监管作用,减少道德风险,激励合规经营,威慑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