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驱动型国际商事法院

(一)商人驱动型国际商事法院

商人驱动型国际商事法院,并非近年来刻意迎合国际商事法庭的发展趋势而建,而是根据商事争议发展的需要,自然形成的商事法院或者商事法院系统。诸如,英国商事法院和法国商事法院,均已具有悠久的历史

1.英国商事法院

英国商事法院(Commercial Court)[2]成立于1895年,因为当时伦敦社会及商事团体(business community)要求建立一个专门法庭,其法官应具备审理商事争议的专长与经验,使相关争议迅速且经济地得以解决。这样一方面避免了由不熟悉商事习惯的法官作出判决,另一方面避免了昂贵且冗长的诉讼程序。[3]在这一背景下,英国商事法院应运而生。英国商事法院具有悠久的历史,并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崇高的声誉和重要的影响力,一些国家或地区甚至以英国商事法院为参照建立其商事法院或商事法庭。2017年7月起,英国将隶属于英国高等法院王座分庭及大法官分庭的各专门法院集结,并赋予整体一个新名称——英国商事与财产法院(Business and Property Courts of England and Wales),具体包括英国高等法院下的三类专门审理法院:(1)商事法院、海事法院、巡回商业法院(Circuit Commercial Courts);(2)技术建筑法院;(3)大法官分庭下的各专门法院如知识产权法院、反不正当竞争法院、破产法院等。[4]这些专门法院共同存在于“英国商事与财产法院”这一新名称下,但是“英国商事与财产法院”是以新的法院文件抬头名称出现的,其下的各专门法院仍然会保留现有的名称,并继续保留原有的司法程序和司法实践。

2.法国商事法院

法国商事法院(Tribunal de Commerce)历史悠久,其渊源可以一直追溯到中世纪。当时,在商事活动发达的城市,人们从德高望重的商人中选出裁判者,来处理商事纠纷。[5]这一制度随后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6]如今,法国有134个商事法院,商事法院的设置依据商事发达程度而定,而不受行政区域的影响。[7]商事法院每年大约要作出100万个判决。[8]作为法国大革命中少有的保留下来的司法制度,法国商事法院在司法审判中的地位十分重要。(https://www.daowen.com)

随着英国决定退出欧盟,伦敦国际商事争议纠纷解决的国际影响力可能有所下降,为了提升法国商事争议解决的国际竞争力,巴黎金融中心高级法律委员会(Haut Comité Juridique de la Place Financière de Paris)在法国司法部的指示下开始探索建立专门法庭来处理有关国际商事或者金融等专业领域的案件,并于2017年5月3日正式公布《关于设立处理国际商事纠纷的专门法庭的倡议》(Préconisations sur la Mise en Place A Paris de Chambres Spécialisées pour le Traitement du Contentieux International des Affaires)。该倡议得到法国司法界和政界的积极回应。[9]巴黎金融中心高级法律委员会建议合并巴黎商事法院的部分法庭,用以专门处理国际商事与金融纠纷,并在巴黎上诉法院创设专门法庭,为此类争议提供上诉审理。

2018年2月7日,巴黎金融中心高级法律委员会分别与巴黎上诉法院院长Nicole Belloubet、巴黎商事法院院长Jean Messinessi以及巴黎律师公会主席Marie−Aymée Peyron签署《关于巴黎上诉法院国际法庭诉讼程序的法令》(Protocole Relatif à la Procédure devant la Chambre Internationale de la Cour d’appel de Paris)和《关于巴黎商事法院国际法庭诉讼程序的法令》(Protocole Relatif à la Procédure devant la Chambre Internationale du Tribunal de Commerce de Paris),巴黎国际商事法庭(la Chambre Internationale Commerciale de Paris)正式宣布设立,该法令于2018年3月1日正式生效。事实上,早在1995年,巴黎商事法院就已设立国际法法庭(la Chambre de droit international)专门受理国际性商事案件,后又于1997年设立欧盟法法庭(la Chambre de droit de l’Union Européenne)来专门处理欧盟范围内的国际性商事案件,2015年二者合并统称为国际法法庭(la Chambre de droit international)。巴黎商事法院原有的国际法法庭包括其庭长共设有10名法官,均能使用英语作为工作语言,其受理的案件主要为将适用或可能适用欧盟法或外国法的具有国际性特点的经济商事案件。[10]因此,2018年新设立的巴黎国际商事法庭,实质上是在巴黎商事法院原有的国际法法庭的基础上加以创建的。然而除了继承其原有特点外,该国际商事法庭又在诸多方面作出了创新,比如在双方当事人和法庭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英语作为案件审理的主要语言,明确受理案件的具体类型,以及明确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确定审理日程以提升审判效率等。[11]

3.纽约南区法院

有些法院虽然不称之为商事法院或国际商事法院,但由于其审判的特色以及历史地位,较之一般的商事法院,更具有商事法院的功能。这方面最具代表性的应为纽约南区法院。根据《美国宪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美国的司法权授予最高法院和国会设立的下级法院。[12]在宪法通过后,美国国会于1789年通过了《司法法》。根据1789年《司法法》第2条的规定,国会批准设立了13个联邦地区法院。[13]据此,美国纽约南区法院于1789年9月24日成立,并成为美国第一个开庭审理案件的联邦法院。[14]在此后的200多年时间里,纽约南区法院凭借其悠久的历史积淀,充分发挥纽约作为世界金融中心所具有的经济优势,奠定了其在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中的地位,被称作美国的“法院之母”(The Mother Court)。[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