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18年1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下称深改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2018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认真落实《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和知识产权审判,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审判庭,推进“一带一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2018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分别在广东深圳和陕西西安揭牌,开始正式办公。8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及调解机构的通知》,为搭建诉讼、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夯基垒台。
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意义在于通过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充分发挥专业化争端解决优势,更好应对共建“一带一路”新形势下的国际商事纠纷,公正、高效、便利且低成本地解决包括涉及“一带一路”建设纠纷在内的各类国际商事纠纷,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1]对于实践中的这一全新动向,学界也给予了高度的关注,从最高人民法院开始筹备设立国际商事法庭之时起,就已经有相当数量的研究成果就此展开了讨论。纵观现有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类型侧重从微观层面切入,分析国际商事法庭在法官选任、审判语言、律师代理、协议管辖、集中管辖以及证据规则等方面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2]此种类型中还有相当数量的比较研究,尤其是以国际上同类型机构中相对比较成熟的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作为比较对象。[3]另一种类型则侧重从宏观角度展开,以国际商事法庭为切入点来讨论整个“一带一路”倡议与中国的国际法治观。[4](https://www.daowen.com)
相对而言,在有关国际商事法庭的研究中,处于中观维度的研究在目前仍然较少。尤其是,虽然各方都提出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对于更好地应对“一带一路”建设新形势下的国际商事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国际商事法庭究竟在整个“一带一路”倡议中具有怎样的定位,似乎仍是一个语焉不详的问题。在本文看来,这一问题在围绕着国际商事法庭的整体讨论中居于承上启下的关键地位,有关国际商事法庭的宏观、中观和微观研究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宏观层面的研究旨在阐述“一带一路”法治思想和中国的国际法治观,对于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而言,这构成了其不可或缺的理论基础;微观层面的研究旨在解决国际商事法庭设立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以落实“一带一路”法治思想和中国的国际法治观作为目标导向。而能够将这两个方面勾连在一起的,正是有关国际商事法庭在“一带一路”倡议中的定位。有鉴于此,本文将集中对这一问题展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