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结构与审级
2026年02月15日
(一)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结构与审级
与前述国际商事法院相比,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构建可以说是另辟蹊径。首先,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常设审判机构。[75]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在级别上是最高级,既没有上诉机构,也不会分级设立。其次,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在审级上是一审终局,因此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76]由于当事人没有上诉渠道,只能诉诸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因此《中国国际商事法庭规定》专门针对再审进行了规定,即当事人对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受理上述再审案件,均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77]对于国际商事法庭的判决来说,上述规定似乎通过再审的方式实现上诉的功能。这不符合司法审判的一般规律和常识,似乎有滥用再审之嫌,让中国生效的法律判决具有更多的法律不确定性。(https://www.daowen.com)
另外,一个国家的最高法院,通常是一国法院的指导和协调机关,直接用于审理大量的一审案件还较为少见。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置有其特殊性,类似于一裁终局,注重商事案件解决的效率。但一裁终局也有其短板之处。现代的仲裁机构,例如,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曾经考虑设置上诉机构;欧盟晚近的投资法院也设立了上诉法庭。可见,国际商事法庭的上诉机制有着其优势之处。中国的这一做法确有值得商榷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