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的争论:如何看待股权的内部结构
省察股权的内部结构能明晰股权的独立性。将股权简单地理解为财产权或者人身权都会带来理论与实践上的困难,其症结是忽视了股权的内部结构。这一结构还将随着公司的发展而日益复杂。分析股权的内部结构旨在优化股权行使,满足不同股东的需求,继而涉及到与之相关的要素能否分离、如何分离的问题。(https://www.daowen.com)
以往研究尽管看到了股权内部结构的复杂性,但多数看法更像是基于自益权与共益权的理论对股权内容进行分类,且往往反对股权的权益分离。例如在日本,传统观点都认为表决权不得单独从股权中分离出来。[34]中国台湾地区学者刘连煜认为:“或谓表决权是股东权的一种,表决权与股东权均不可与股东分离,仅股东才可享有表决权,也不能将表决权出售予他人,故股东权可谓是一种‘人格权’。既属人格权自不能分割行使。”[35]这是各国立法大多禁止表决权买卖的理由之一,但此种理由已经越来越站不住脚。表决权买卖的形式渐次多样化,而股东对股权权益所作出的特殊安排也层出不穷。有学者在研究新型表决权买卖时指出,股东通过合同或其他安排使其表决权比例高于所应有的经济利益(economic interest),从而形成所谓的裸表决(empty voting);与之相反的情况是经济利益高于表决权比例,此时则形成所谓的隐所有权(hidden ownership)。[36]受到双层股权结构及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启发,中国不少学者也重新以股权内部结构多样化为中心对股权性质进行了反思。叶林指出,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并非总是合一的。[37]汪青松在研究一股一权制度历史兴衰的基础上得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利呈现分离的结论。[38]蔡元庆提出“股权二分论”观点,即将股权分为人身权与财产权两大部分,并尝试将这一理论运用到解决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司法实践问题上。[39]这些探索开创了股权性质研究乃至整个公司证券法研究的新局面。实际上,根据法哲学的一般原理,权利是法律对所要保护的法益进行确认的形式,权能是工具(手段),利益是结果(目的)。我们所言之表决权、知情权、分红权等,都不是独立的权利,而是股权的权能。[40]因此,关注股权的权能分离是透析股权内部结构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