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示范点

(二)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示范点

执行工作体制机制的改革同样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点工作,2016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开展了“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对于国际商事法庭而言,是否能够有效地解决涉及执行的一系列问题,同样是至关重要的。国际商事法庭所面对的当事人和纠纷具有天然的国际性,如果不能保证判决的可执行性,或者不能保证执行的有效性,无疑会丧失对于国外主体的吸引力。更为重要的是,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已经有不少国家建立起了本国的国际商事法庭,例如成立于2015年的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这些法庭同样着眼于解决涉“一带一路”的商事纠纷,如果中国的国际商事法庭无法在与这些法庭的竞争中脱颖而出,那么对于中国司法国际影响力的提升乃至于整个“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都是相当不利的。因此,有必要在国内司法改革深化执行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的背景下,将国际商事法庭定位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示范点,从筹建法庭的伊始就把执行问题作为工作重心来加以考虑,妥善地设计相应的制度规则。

本文认为,将国际商事法庭打造成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示范点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是将国内深化执行工作体制机制改革过程中已经取得良好效果的经验有机地移植到国际商事法庭之中。例如在执行机构和组织方面,国内已经在多个地区开展了审执分离的改革试点,建立了专门的执行裁判机构,在人员组成方面也大力探索执行团队的新模式,这些执行机构和组织方面的新经验完全可以运用到国际商事法庭的执行工作中。又如为了破解执行过程中查人找物的难题,国内已经建立起一套由十多个国家部门互相联动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为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和相关信息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对于国际商事法庭而言,如果被执行人一方是国内的主体,则这套系统可以无缝衔接至法庭的执行工作;至于当事人双方均为国外主体的情形,则可以深入研究国际间执行信息共享的问题,评估查询域外信息的可行性,将国内的网络执行查询系统的功能拓展至国际层面,为国际商事法庭的执行工作提供便利。(https://www.daowen.com)

第二是加强与相关国家的国际司法协助,促进司法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以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为例,其为了提升判决执行依据的广泛性和国际性,采取了诸多措施,包括与澳大利亚、迪拜、阿联酋等多国的有关法院签署了关于执行问题的备忘录,极大地简化了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的判决在这些国家法院的执行程序;签署《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等国际条约,为该法庭判决在相关国家的承认和执行提供法律依据。[24]中国在这方面也已经作出了积极的行动,除了推动缔结司法协助协定和签署相关国际条约之外,在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所通过的《南宁声明》中,还首次明确了“推定存在互惠关系”的原则[25],为尚未缔结司法协助协定情形下开展国际司法协助工作提供了新的指引。

第三是以中国主导的国际组织为依托,为国际商事法庭的执行提供保证。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诸如亚投行等由中国所主导的国际组织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与日俱增。国际商事法庭完全可以充分利用这些资源,开展机构间的合作,采取限制发放贷款等方式保证国际商事法庭判决的执行性。反过来说,在亚投行等国际经济合作机制中内嵌进以国际商事法庭为代表的纠纷解决机制,也能够进一步提升亚投行的国际影响力,实现双赢的局面。[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