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国家主权以及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等因素,法院地国的法律通常规定当事人只能聘请法院地国的律师代理诉讼,而不能委托外国律师以律师身份代理诉讼。[59]因此,从世界范围来看,外籍律师在法院地国的执业范围受限。但是,新兴的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和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均突破了传统的外籍律师代理制度,允许经注册登记的外国律师以律师身份代理诉讼,并通过规定一系列的执业条件来保证外国律师胜任代理职责,同时也要求外国律师遵守相应的执业规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