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司法服务保障的“1.0”版本

(一)“一带一路”司法服务保障的“1.0”版本

要论述为何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意味着“2.0”版本的到来,显然有必要先对其前一阶段即“1.0”版本进行分析。本文认为,这一“1.0”版本的核心标志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

“一带一路”倡议由习近平主席在2013年9月出访期间正式提出,2015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和商务部三部委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下称《愿景与行动》),系统阐述了“一带一路”建设的框架思路、合作重点与合作机制等内容。应当客观地指出,虽然“一带一路”倡议本身具有极为丰富的内涵,但是在这一时期,各方对于“一带一路”倡议的认识仍然主要是基于经济、金融、商贸等传统角度,尚没有真正拓展其内涵。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意识到了“一带一路”倡议与法治、司法等要素之间的内在关联,通过《意见》详尽地阐述了司法如何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极大地拓展并丰富了“一带一路”倡议的内涵,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意见》包括四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是有关法院系统的思想认识和责任使命,第四部分则是有关各级法院的工作指导和组织保障,最为核心的是《意见》的第二和第三部分。《意见》的第二部分从法院的具体审判工作出发,要求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从刑事、民事、商事多个角度和管辖、协助、审查多个方面积极保障“一带一路”的建设。《意见》的第三部分则从更为宏观的法院工作机制出发,要求各级法院从司法改革、司法需求研究、司法交流宣传等多个角度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在《意见》出台之后,全国各级法院的具体工作也是紧密围绕着这几个方面而展开。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例,发布了一系列有关涉外审判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为法院在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提供了有效指引;公正高效地审结了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涉外大案要案,发布了多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与相关高校、法院和法律服务中心合作,建设了一批外国法查明平台,为准确适用“一带一路”沿线国的法律提供了坚实的基础;通过信息化建设,开通信息化管理平台,提升了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等。

我们可以看到,《意见》以及各级法院围绕着《意见》所开展的具体工作都体现出一个鲜明的特点,即紧密围绕着法院已有的工作内容。在本文看来,这一点也正是“一带一路”司法服务保障的“1.0”版本的核心特征。《意见》对于全国法院系统所提出的各项指导要求,例如公正高效地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妥善解决涉外司法管辖的国际冲突、加强与各国的国际司法协助等,原本就是法院在涉外审判工作领域中的“分内之事”。用更为通俗的话来说,即便国家不提出“一带一路”倡议,最高人民法院不发布《意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自身在内的各级法院同样也要开展这些工作。而“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和《意见》的发布,在某种意义上而言更多地是发挥了一种明确下一步工作中心和重点的作用,即全国法院系统需要在原有的整体工作安排中更加偏重于涉外审判,尤其是与“一带一路”建设密切相关的涉外审判工作。从创新的层面来看,虽然确实有一些工作机制等方面的创新,但是整体的工作格局和工作内容其实并没有发生质的变化。(https://www.daowen.com)

事实上,这一特征并不仅仅体现在“一带一路”司法服务保障的初期阶段,同样也体现在整个“一带一路”建设的初期阶段。从《愿景与行动》这一初期阶段最为重要的文件所设计的“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合作重点来看,其涵盖了政策、设施、贸易、资金、民心五大领域的互通,其中的诸多具体工作并非是在“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之后才启动,而是早在此之前就已经开始规划甚至实施。举例来说,《愿景与行动》在设施联通方面提出要加强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其中很重要的一个领域是交通基础设施,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从2010年就已经开始为埃塞俄比亚和吉布提设计建造连接两国首都的“亚吉铁路”,另外一条运行在肯尼亚境内、拟作为新东非铁路起始段的蒙内铁路的启动时间还要早于“亚吉铁路”。这两条铁路都是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强设施联通的重要项目[6],但是其规划和启动均早于“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至于贸易、资金、民心等领域的具体互通工作,同样一直都是中国在对外开放和交往过程中持续开展的工作。

在整个“一带一路”建设的初期阶段,真正具有开创性意义的工作是成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下称“亚投行”)。亚投行的成立并不仅仅旨在为“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的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贷款,而是具有更为深远的意义。[7]从根本上来说,亚投行的成立与中国的国际秩序观有着密切的联系,诚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的国际秩序观在保持延续性的同时呈现出了不容忽视的变化性。变化性的具体体现是,“寻求影响力”这一要素在中国的国际秩序观中的比重明显加强,亚投行的成立正是这样一种理念在中国处理国际关系实践中的具体体现,中国希望以此为基础创设出一种全新的国际经济合作乃至于国际关系机制,这一机制的核心在于“扩散型互惠”。[8]而真正值得关注的是,即使是亚投行这样一个具有开创性意义的示例,也不是完全脱离于既有秩序的(尽管这一点是很多国家在“有色眼镜”之下批评亚投行的焦点所在),在同一时期,中国一直致力于与既有的国际经济机制开展合作,而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这两大国际性经济组织也均已表态期待与亚投行开展合作。[9]这一示例在很大程度上表明,寻求与既有工作安排和秩序格局之间的对接,是“一带一路”建设在初期阶段的核心特征。

当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一特征并不仅仅存在于“一带一路”建设的初期阶段,而可以说是整个“一带一路”倡议的核心精神。诚如《愿景与行动》在“一带一路”建设的合作机制方面所强调的那样,“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是积极利用现有的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而并不寻求对于这些既有机制的替代,中国希望能够营造一个高度灵活、富有弹性的合作平台,为此寻求与既有工作安排和秩序格局之间的对接可以说是一个必然的选择。从这个角度来说,以《意见》为核心的“一带一路”司法服务保障的“1.0”版本深度契合了“一带一路”倡议的精神内核,同时也为法院的具体工作开展提供了较大的便利,充分体现了前瞻性与可行性的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