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的权能分离

(一)股权的权能分离

早有学者提出了股权的权能分离理论,但限于文章篇幅,究竟何谓权能分离,未在研究中予以详述。[41]此外,有早期研究论及股权的四项内容(权能):股东对股票的占有和支配权即所有权;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即对公司进行制约的权利;股东取得股息红利的权利;在公司解散时分散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42]倘若将投票权视为一种使用权能,而分散公司剩余财产消灭股权视为一种处分的话,这实际上是以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来解释股权的权能,并未跳出物权解释论的范畴。权能是权利实现的途径,而途径往往多种多样;尤其是将股权置于网状结构的公司法律关系当中,权能的样态更是趋于多元化。

对股权权能分离的思考将是对两权分离的一次巨大跨越。与其说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是一种理论,不如将其视为公司发展所出现的一种现象可能更为合适。随着股权内容的具体化、公司治理机制的规范化,股权的权能将可能进一步分离,这使得两权分离的架构过于简单化,从而无法解释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亦难以作为统筹各类公司规则的公司法之立法目的。[43]股权权能是股权之目的价值的实现方式,股权之既有权能以及未来可能衍生出来的新权能都无不与公司内部治理相联系。继而,股权权能分离也是受到前述股东角色分化的影响。有学者曾形象地指出,在日益庞杂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宛如沉睡者,散乱而缺乏组织性。[44]董事会的强势导致多数股东逐渐脱离公司之控制中心,原有的“权利—利益”体系被打破,欲求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不得不通过更多渠道来行使股权,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这个角度来看,股东角色分化也并非完全出于自愿,不同股东之处境已然决定其所能运用的策略。(https://www.daowen.com)

在此基础上,争点主要是股权权能能否分离行使的问题。这在实务界争议较大,但学术界似乎并未给予足够关注。以分红权为例,实践中已出现如此案件:公司有A、B两个股东,两个股东与员工订立股权激励协议,约定符合业绩、资历等条件时,员工有权以低价购买或无偿获赠的方式取得A股东一定比例的分红权,并详细约定了公司利润分配方式。[45]反对分离的观点主要是对公司利益保护的担忧[46],而实际上,法律无法杜绝当事人之间形成的特殊安排,全面禁止只会迫使这些安排因脱法而成为不必要的潜规则,法律也没有体现其存在的价值。况且,股东权利在诸多场合都有可能被滥用而损害公司利益,这是有限责任原则不可避免的副作用,因此才有必要设置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立法对权能的分离理应进行必要的规制,而非全盘否定。这是另外一个重要议题,在此不作深论。简而言之,理性的股权权能分离至少满足三大条件:一是不违背股东意志,二是不损害公司利益,三是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包括不危及第三人合法权益)。

股权的权能分离主要有以下几种样态:第一,部分权能的处分,例如将部分分红权赠予他人。第二,财产性权能与人身性权能的二元分离,例如隐名出资。第三,以表决权之行使为中心的特殊安排。例如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学界一直非常关注的表决权拘束协议问题,这既可能是大股东用以进一步控制公司的手段,也可能是小股东以此形成影响公司决策的重要力量。[47]此外,表决权的征集、借用、信托等都是这类安排的具体表现。第四,以稳固收益为目的的权能分离,典例是立法对优先股股东行使表决权设定的限制,还有股权收益权信托等。当渐趋复杂的交易方式时常是将上述股权权能的各种样态加以混合,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也不得不因应革新。不仅如此,股权的内容、实现方式等都可能随着时代发展而有所改变;惟其不变的是,股权权能分离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股权目的价值,公司法制度不得不考虑这些权能分离实践所带来的影响。那么股权之目的价值究竟是什么?这正是指股权利益,亦即股东通过享有股权而要满足的各种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