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美国董事高管责任险:股东诉讼“震慑效应”的弱化
20世纪30年代,美国股市大崩盘使得美国逐渐完善了关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管问责机制的法律规定。50年代伦敦劳合社(Lloyd’s of London)率先开发董事高管责任险,主要是将商业综合责任险(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CGL)适用于公司及董事高管。[21]直到60年代中期以后,各州逐渐立法规定公司可以为董事高管购买该保险,该保险才逐渐盛行。例如,特拉华州公司法规定,公司有权为代表公司的董事、高管、员工或代理人购买和续保针对该人以及以该人的身份所致责任的保险。[22]80年代华尔街财务丑闻爆发进一步刺激了该险种的需求,成为上市公司及高管转移股东诉讼风险的主要工具。根据Towers−Watson公司2014年的统计,美国大约95%的上市公司购买了董事高管责任险,在一些高科技、金融等高风险行业,其投保率甚至接近100%。[23](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