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及宗旨解释
2026年02月15日
(三)目的及宗旨解释
结合《纽约公约》第5条和第7条,公约的宗旨和目的是确保一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统一承认与执行,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全球流动提供充分保障。[11]有学者指出,如果认同“授权论”观点,执行被撤销的裁决可能导致不同法院对相同事项和相同当事人之间的裁决作出相互抵触的裁判,故而与公约统一性的目的和宗旨相背离。[12]
这的确可能导致一项裁决在不同国家有不同命运,但公约旨在促进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而不是为一个具体纠纷提供确定性的解决模式。因此,公约的措辞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进而具有必要的灵活性。[13]纵观公约全文,它提供的只是一个大体性框架,通过限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来促进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即使将第5条理解为授权性条款,赋予各国自由裁量权,导致不一致的情形也只是少数情况。这并不必然导致各国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进而损害公约的一致性目的。事实上,各缔约国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一般会遵循公约本身的宗旨和目的,秉持审慎的态度和公平公正的立场,恰如其分地行使该自由裁量权。(https://www.daowen.com)
综上所述,不管是按照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或是目的及宗旨解释,《纽约公约》第5条应被理解为授权性条款,而非强制性规定,缔约国对已撤销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享有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