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缘起:为何需要反思传统争论

一、问题缘起:为何需要 反思传统争论

公司法的制度变迁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程度紧密相连,较为频繁的规则改动容易引致研究者低估持续研究公司法基础理论的价值。但只要稍稍回望公司法制史,我们就不难发现,有诸多看似简单的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的反思。股权性质是公司法上的传统命题。有学者明确指出,对股权性质纯学理的讨论可能成为一个公司法上的“伪命题”。[1]处于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常常将事情本身以及事情的处理方式混为一谈。实际上,可能使得股权性质之争成为“伪命题”的重要原因并非争论本身的固有缺陷,而在于探讨问题的动机、视角及方法论。倘若争论是为了划分学科研究边界或形成空洞的权利体系,那的确无法体现争论的价值;但若是对股权性质的误解业已成为公司法进化的桎梏,而中国公司制度实践又进一步凸显桎梏的负面影响,那么重新辨析股权性质便成为当代公司法研究不可忽视的课题。

一方面,就我国实践来看,层出不穷的商业模式、日渐复杂的交易结构及与时俱进的制度回应都引起了股权的样态与内涵之巨大变化。近年来,相关司法解释对隐名出资纠纷的处理、国务院开展的优先股试点都体现了法律制度对股权利益的调整。其中,优先股制度是“不同股不同权”的重要尝试,但这仅仅是股权结构趋于多元化、层次化的开端,双层股权结构等机制愈加彰显“同股不同权”的潜在功能,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等新创举更进一步对股权性质传统认识指导下的一股一权规则提出挑战。

另一方面,就理论构建而言,股权性质之争关切到公司法基础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基于本国公司实践的素材而进行的理论研究将可能成为该领域的中国贡献。美国学者克拉克(Robert C.Clark)在20世纪80年代总结出资本主义发展的四个阶段,认为股东地位的变迁主线是从企业家开始,依次演变为所有者、投资者再到受益者的过程。这一过程还分化出管理者、资产管理人及储蓄规划人等角色。[2]与之相关的公司法理论基础略显滞后,“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理论或许只能完美解释克拉克所言之第三阶段出现以前的历程,随后在此基础上之理论发展着实有限。[3]反观中国,不仅民营企业在保持控制权方面的努力已与股权性质的传统认知渐行渐远,倡导两权分离而持续多年的国企改革更是不断出现新难点、新问题。

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都曾爆发股权性质之争。例如在日本,社员权论与社员权否认论的对立早已有之。此争论始于20世纪四五十年代,以大隅健一郎、铃木竹雄为代表的社员权论者认为,股权内含自益权与共益权两部分,共益权在本质上也是为了实现自益权价值;田中耕太郎、松田二郎等学者坚持社员权否认论,认为共益权不是基于社员身份,而是基于机关资格而享有的权利,共益权的行使须以实现公司自体利益为目的,故而股权在本质上只有自益权或甚至只是债权。[4]在我国,争论曾主要围绕着股权究竟是债权、物权抑或是社员权进行。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受到意识形态等因素影响,有关股权性质之思考集中于国有资产、国有股与公司法人财产权之冲突及磨合问题上。有学者认为,股东因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成为公司的债权人[5],这是债权说的表现形式。[6]有持物权说的学者认为,全民企业与国家所有权之关系是实物所有权与价值所有权的关系[7],这是通过解构所有权而作出的阐释,然其观念需突破学者对一物一权原则之信守。故有学者指出,这是把国有资产由实物形态变为货币形态,是资产持有形式的变化,谈不上国有资产流失。[8]无论是债权说还是物权说,实际上都以股权是一种纯粹的财产性权利作为理论前提,这就有可能忽视了股权中更为重要的人身利益。当然,此种探讨也符合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因为倘若不能在意识形态方面取得理论上的突破,改革甚至都无法向前推进。继而,受日本社员权论的影响,并经由中国台湾地区学者的推崇[9],股权是社员权的观点渐次成为中国公司法学界的主流,这也是试图对于将股权单纯视作财产性权利的一种修正。然而,无论是对于财产权还是社员权,过往研究因为语言上的差异而存在诸多值得斟酌的问题,对此之反思有助于重新认识股权性质的真正意义及其对中国公司法进化的根本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