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制度
如前文所述,为了迎合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需求,部分国家允许外国律师在本国注册,允许外国律师在本国以律师身份执业。在我国,目前外国律师仅能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执业范围受限。如果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参照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与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的实践经验,允许外籍律师以律师身份代理诉讼,则会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冲突。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因此,放宽外籍律师在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中案件诉讼的执业范围,会违反《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诉讼代理律师的国籍要求。
当然,现有《中国国际商事法庭规定》主要规范的是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置,不可能对律师制度进行规定。而且限于前述我国法律规定的限制,我国如果对律师制度进行突破,必须对现有的法律进行修改。从理论角度,对于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审理的国际商事案件,本文亦认为不宜允许外国律师以律师身份代理案件,理由如下。(https://www.daowen.com)
一是基于主权因素。外国律师是根据外国的法律制度所赋予的身份,如果允许外国律师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就否定了本国法律对于律师的选拔和管理等制度。[83]不允许外国律师以律师身份在本国执业,是目前各国的普遍实践。
二是基于法律服务市场的考虑,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较为庞大,允许外国律师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则会对本国的律师服务市场造成巨大的冲击。目前,中国法律服务市场正不断地向国际社会扩展,中国的律师事务所已经培养了众多具有国际视野的律师,但力量依旧比较薄弱。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需要进一步培养符合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要求的律师,从而使当事人在中国国内市场就能选任到足够优秀的人才。在本国培养大批优秀的律师同样也是中国国际商事法庭长久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