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公司股东与管理者之间基于契约形成“委托—代理关系”。[1]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奠定了现代企业发展的基础,但同时引发了“委托—代理冲突”这一难题。由于公司经营的复杂性、契约的不完备性、立法及监管的局限性,造成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管理者有为私利,如侵占公司财产、偷懒卸责、不当经营而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道德风险(moral hazard),对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尤其不力。[2]股东与管理者之间代理冲突的激化则表现为股东诉讼(shareholder litigation),即公司的现任或前任股东因公司或公司管理者的经营行为遭受损失而对公司或公司管理者提起的民事诉讼。[3]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有强烈的个人动机监督公司管理者的行为,通过诉讼阻止其不法行为,并对潜在不法经营活动带来“威慑效应”(deterrence effect)。[4]
外部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债务评级机构、投资银行是比较普遍的公司外部监管者,但美国安然公司的世纪丑闻却显示出了这些外部看门人的局限和不足。[5]曾被忽视的董事高管责任险(Director’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6],即以保险人担当公司的外部监管者日益受到重视。尤其近年来发展的保险治理理论(insurance−as−regulation/insurance governance theory)证明了保险人可以补充、支持甚至替代政府监管,以准政府(quasi−government)的形式监督并控制个人或组织的行为和风险[7];并在医疗事故、律师执业、电影制作甚至警察执法等多个领域,发挥了积极的安全监管和道德风险控制作用。[8]因此,在公司治理领域,保险人能否以及如何发挥监管者的作用值得进一步探讨。(https://www.daowen.com)
由于董事高管责任险是由公司为或与董事高管共同购买,对董事高管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履行勤勉义务但由于决策失误而导致投资者利益损害时,针对股东的问责和索赔,由保险人负责承担相应的民事和法律费用赔偿的责任保险。[9]换言之,董事高管责任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公司及董事高管)因股东诉讼而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那么,公司购买董事高管责任险(外部监管方式)对股东诉讼(内部监管方式)有何影响,增强抑或削弱了股东诉讼的“威慑效应”?内外监管人应如何协调,共同加强对公司的监管,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这些是本文将要回答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