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义解释

(一)文义解释

《纽约公约》共有中文、英文、法文、西班牙文和俄文五种文字,其第16条规定,各文本同一作准。但事实上,各个版本间的用词存在差异,中文版本、英文版本、俄文版本[3]和西班牙文版本均使用了表示“可以”的措辞,因而存在授权性和强制性之争的可能性。

中文版规定:“裁决唯有于受裁决援用之一造向声请承认及执行地之主管机关提具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始得依该造之请求,拒予承认及执行:……(戊)裁决对各造尚无拘束力,或业经裁决地所在国或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之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者。”中文版本使用了“唯有……始得”的用词,所谓“得”者,“可以”也,似乎赋予了执行地国法院自由裁量权。

英文版的规定是:“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the award may be refused,at the request of the party against whom it is invoked,only if …proof that …(e)…”。公约使用了“may”这个措辞,而“may”作为英语中的情态动词,一般也理解为可以。

西班牙文版也使用了可能的说法,即“se podrá”,具体为:“Sólo se podrá denegar el reconocimiento y la ejecución de la sentencia,…si…”。在西班牙语中,动词“podrá”是“poder”的陈述式将来未完成时变位,“poder”本意依然是可以、能够、可能的意思。(https://www.daowen.com)

但是,法文版的用词是“seront refusées”,具体为:“La reconnaissance et l’exécution de la sentence ne seront refusées…que si…”。该条款使用了陈述式简单将来时,并没有出现可能的表达或是“pouvoir”这个表达可能的情态动词。

鉴于不同文本的差异性,曾参加公约起草的荷兰学者Pieter Sanders称,公约的英文版使用“may”是表达“shall”的含义,该条款最初由荷兰代表团提出,公约的草案文本一直使用的是“shall”,只是由于最后的定稿存在文字上的疏漏,才导致公约文本使用了“may”,这从公约的法文版可以得到证实。[4]但是,五种同等作准的文本中,只有法文版没有出现表达可能的用词,其他版本的措辞均包括可能的含义,反映了公约本身应该具有授权性的意思,旨在限制各国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特定情形。而在公约的5种版本同一作准的情形下,单纯以法文版的用词就认定该条具有强制性并不充分。事实上,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国恰恰是承认和执行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先行者,已经以不同法理依据承认了已撤销裁决。[5]因此,学者Paulsson反驳称,法文版表达的细微差异并不能改变公约赋予执行地法院自由裁量权的本质。[6]而从公约的其他条文来看,公约的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第7条均使用了“shall”,只有第5条改用了“may”,考虑到公约制定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很难想象当时的立法者是因为定稿时文字上的疏漏才导致使用了“may”。

所以,根据文义解释的一般规则,同时考虑到4种语言文字版本用词的一致性,不应将表达可能的用词“may”解释成“shall”或“must”,否则将大大超出公约条文本身所表达的内涵,把授权性条款解释成强制性条款,歪曲公约的本义。至于公约表达唯一和限定含义的用词“唯有”和“only”,也不能解释为强制性条款,而应理解为对当事人援引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的限制,即当事人只能援引该条所明确列明的理由,而不是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