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和执行的补充说理

(二)承认和执行的补充说理

1.仲裁协议确认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为证明法院承认或拒绝一项仲裁裁决的正当性,法院往往还会将仲裁协议作为说理或执行的依据,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在Chromalloy案中,裁决得以执行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已明确约定将仲裁作为最终的争端解决方式,并承诺放弃其他一切救济措施。法院将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作为执行的依据,反映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一理由也成为后期区分案件事实的关键因素,如Baker案和Martin案,就是因为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没有相关的约定才导致了和Chromalloy案截然相反的结果。事实上,这一做法具有极强的偶然性,因为当事人即使约定仲裁作为争端解决方式,也不一定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放弃其他一切救济手段;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否能避免原审国对仲裁的司法监督,在理论上仍然存在极大的争论。[26]

从法院对当事人国籍和案件事实与美国有无关联的严格区分可以看出,美国法院的倾向是,在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协议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维护具有本国国籍的执行申请人的利益[27],这不免有地方保护主义之嫌疑。(https://www.daowen.com)

2.区分首要管辖权和次级管辖权的礼让原则

美国法院在Termorio案中明确提出了“首要管辖权”和“次要管辖权”的区分。法院将仲裁裁决撤销国和执行地国分别认定为“首要管辖国”和“次要管辖国”[28],认为具有首要管辖权的国家可以根据其国内法撤销仲裁裁决,享有最大程度的权力,而享有次要管辖权的国家原则上不能违背首要管辖国的判决,随意承认和执行被撤销仲裁裁决,除非原撤销判决极其不公正,违反了基本的公平正义原则。

因此,为了严格限制《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美国法院在判词的说理中体现了对国际礼让的尊重。在最初的Chromalloy案中,法院强调根据国际礼让原则,一般不会承认和执行一个已撤销仲裁裁决,之后的Baker案和最新的Getma案都不同程度地重申了这个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