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版本的具体表现和核心特征

(三)“2.0”版本的具体表现和核心特征

前文详尽地论述了为何要从“一带一路”司法服务保障的“1.0”版本升级至“2.0”版本,那么这一“2.0”版本的具体表现和核心特征是什么呢?换言之,下一步将要建设的国际商事法庭与现有的法院涉外审判业务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差别?

本文认为,国际商事法庭作为“一带一路”司法服务与保障的“2.0”版本,它在工作开展中的核心特征是要参与和主导国际规则的制定,以司法作为切入点,通过提升中国司法的国际话语权,进而加强中国在整个国际社会中的制度性影响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应当寻求更为积极地管辖相关的国际商事纠纷,即便这些纠纷在原有的管辖体制之下可能并不在中国的管辖权范围之内。传统上的涉外审判在确定案件管辖之时必须要以一定的连结因素(connecting factors)为依据,即特定的纠纷必须要经由一定的纽带与特定国家的法律联系在一起,才能够受到该国法院的管辖。在此基础上,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演化出越来越复杂的管辖规则,其中有一些管辖规则已经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连结因素的限制,例如所谓的“长臂管辖权”(long arm jurisdiction)。长臂管辖权原本是美国的洲际民事诉讼中所出现的一种理论,其主张只要被告与特定州具有某种最低限度的联系,则该州就对被告享有管辖权。随后这一管辖权理论扩展至国际法层面,即只要某一纠纷在特定国家的国内造成了某种影响,则该国的法院就对此纠纷享有管辖权。基于维护本国司法管辖权的立场,中国官方一直对美国的长臂管辖行为持批判态度[15]但是从提升中国司法国际影响力的角度出发,本文认为在建设国际商事法庭之时也应当探索如何更为积极地管辖相关的国际商事纠纷。(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应当更为注重通过司法审判形成新的国际司法规则。从理论上而言,司法的主要功能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纠纷解决,二是规则形成。这两个方面的功能之间具有层次性。如果说传统上的涉外审判更多地关注如何通过解决纠纷使得受到国外因素侵扰的国内秩序得以恢复,那么国际商事法庭就应当更为关注如何形成新的国际司法规则从而形塑整个国际法治秩序。通过司法审判形成新的国际司法规则的方式具有多样性,国际商事法庭可以基于中国的立场对国际条约进行积极解释,尤其是针对那些含义模糊、缺乏共识的条款,更应当积极作出解释,使其更好地符合中国的立场和利益;国际商事法庭应当通过司法审判的实践推动形成国际习惯法和一般法律原则,这两者都是国际法上的重要渊源,而内国的司法审判则是这两者的重要来源;国际商事法庭还应当积极填补国际法上的空白。[16]

总的来说,国际商事法庭作为“一带一路”司法服务与保障的“2.0”版本,其核心特征就在于参与和主导国际规则尤其是国际司法规则的制定。对于这里的国际司法规则应当作宽泛的理解,它既包括了实体方面的纠纷解决原则[17],也包括了程序方面的国际规则,例如国际纠纷如何确定管辖、司法审判如何确定工作语言、审判组织如何确定人员组成(主要涉及是否允许非本国国籍的法官参与审判)等。程序方面的国际司法规则长期为我们所忽视,但其实相较于实体方面的规则而言,程序方面的规则更具有国际传播性,更能够为其他国家认同和采纳,因此值得我们高度重视。从根本上来说,国际商事法庭作为“一带一路”司法服务保障的“2.0”版本,不应再仅仅将自己视为一个“客体”,而应当突出自身的“主体”地位,从法治的角度为“一带一路”的国际治理秩序构想作出重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