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利益的登记

(二)国际利益的登记

在《开普敦公约》之下,国际利益不以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为必要,传统法上“动产的占有即为所有”,亦即动产权利以占有为公示方法,显然在国际利益的变动上失去意义,公示制度的构建也就成了公约的重要一环。国际利益实际上就成了赋予标的物的物权人通过在国际登记处登记来保护自己权利的工具。[20]在《开普敦公约》之下,登记并非国际利益的生效要件,亦非国际利益存在的证据,是否登记并不影响国际利益的设立。但已经登记的国际利益如果不是有效成立的,也不生任何效力。在这里,登记的功用在于确立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亦即使一项有效成立的国际利益的优先顺位取决于简单、客观而又明确的“先登记者优先”规则。[21]因此,《开普敦公约》的核心在于国际登记制度。[22]《开普敦公约》及其议定书就每类标的物分别设置了单一的登记系统,铁路车辆的国际登记系统则被指定于《铁路车辆议定书》的东道国——卢森堡设立,这一登记系统并不仰赖于现有的国内登记系统,并不与后者必然一致。

《开普敦公约》所使用的登记系统是电子化的,在线即可进入,登记申请的核查、登记本身以及对查询的回复均由计算机自动办理,无须人工干预介入。[23]这里,国际利益包括了所有权、担保权、出租人对标的物的利益和出卖人所保留的所有权。应当注意的是,对于融资租赁协议所进行的利益登记,并非所有权登记,仅系出租人所持有的利益的登记。因此,出租人对于标的物的利益不是经由租赁协议而获得,而是通过先于租赁协议的另外一个协议所产生,只是在订立符合《开普敦公约》要求的租赁协议之后,这一利益才能登记。《开普敦公约》所建立的国际登记制度系采物的编成主义,而非人的编成主义,亦即是针对特定的标的物,而非针对债务人。[24]在动产设备跨境交易中,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且标的物所有权并非一定由债务人所持有,因此要求可登记的标的物必须由债务人所有,既与交易实践不符,也会使得相关交易窒碍难行。有鉴于此,《开普敦公约》将可登记标的物局限于特定化的标的物,不及于无法识别的未来设备或因毁损灭失、征用而生的收益。因此,无法明晰可辨的标的物或未特定化的将来财产就被排除在登记系统外。同时,债权人必须就每笔交易单独进行登记,而不能就其与债务人达成的现存的或将来的某类交易进行概括性登记。物的编成主义的优点在于使潜在的交易相对人可通过查询知悉所有涉及标的物的已登记利益,而不仅仅是债务人所设定的利益。[25]

国际登记处采取声明登记制(notice registration)而非文件登记制(contractual document registration)。登记时仅须向登记处输入登记所需内容,但无须提交协议文本或副本。[26]录入数据库中的内容仅涉及与现有或预期利益有关的最少信息。除了描述国际利益所及的标的物之外,《开普敦公约》将其他登记内容授权各登记规章去规定。[27]因此,国际登记处所掌握的信息被降至最少,潜在交易相对人欲了解相关细节须向债权人查询,以此平衡登记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保护与促进交易透明度之间的需求。[28]《开普敦公约》之下,国际登记须由债权人提出申请,并获得债务人同意后,登记才生效(《开普敦公约》第20条);未经同意即径行登记,该登记不生效力,以保护债务人以及潜在的债务人(《开普敦公约》第19条第1款)。若就国际利益出现不当登记或者错误登记时,受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书面请求登记人无不适当延误地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开普敦公约》第25条第4款)。若变更登记的请求未获遵从,该当事人还可直接向登记官管理中心所在地的法院申请令状,要求登记官注销登记。若已登记担保利益所担保的债务或者产生已登记非约定权利或利益的债务已经解除,或者已登记所有权保留买卖协议中的所有权转移条件已经成就的,登记人应按照债务人的请求无不适当延误地办理注销登记(《开普敦公约》第25条第1款)。(https://www.daowen.com)

根据《铁路车辆议定书》第13条的规定,缔约国可以指定其境内的某个或多个实体作为接入点,通过该接入点将登记所需的资料报送或选送给国际登记处。应当注意的是,缔约国指定的接入点并非国际登记处的组成部分,其营运亦须受国内法的调整,国内法可决定使用指定接入点的条件,但这些条件不能损及国际登记处进行国际登记的效率。同时,缔约国所指定的接入点仅限于登记,对于登记利益的查询,则可通过任何一个供开放查询的地点进行。就《航空器议定书》的指定接入点,我国已经声明,“根据《航空器议定书》第19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指定中国民用航空局的权利登记机构为接入点”,选择指定了国内接入点,在加入《铁路车辆议定书》时应当做统一选择,指定中国铁路局的权利登记机构为接入点。

就国际利益的查询,任何人可通过电子手段向国际登记处申请查询,且国际登记处应出具电子的登记处查询凭证,说明与标的物有关的全部登记信心,并附加说明此种信息登记的日期和时间,或者说明国际登记处查无有关信息。同时,该查询凭证还应说明已登记的债权人已获得或意欲获得标的物的国际利益,但不必说明所登记的是国际利益还是预期国际利益(《开普敦公约》第2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