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条件和规范

(二)执业条件和规范

通常来说,外国律师要获得注册,内国一般会对律师的执业能力、语言水平、道德水平等提出较高要求,这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当事人获得高质量的律师代理,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本国律师服务市场。

具体来说,外国律师在新加坡获得完全注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该律师在申请时在外国为合法执业律师(经过注册或授权),且在该国不存在被禁止、暂停或受到执业处罚等情形;(2)该律师具有5年以上的执业经验;(3)该律师能够使用英语参与诉讼。[66]与完全注册相比,限制注册不要求律师具有5年以上的执业经验。[67]为了获得注册,外国律师在申请注册的时候需要提交其执业所在国关于该律师执业良好的证明。[68]而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则要求向中心法院申请注册登记的外籍律师在自己的国家有资格代表客户出庭、熟悉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相关法律法规且能够用英语进行诉讼。[69](https://www.daowen.com)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籍律师在本国或本地区内的执业行为,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和新加坡还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人员从业规则和道德规范等要求。这些从业规则和道德规范不仅适用于外籍律师,同样也适用于在法院执业的法官和其他律师等法律执业者。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出台了《法院执业者强制性行为准则》(The Mandatory Code of Conduct for Legal Practioners in the DIFC Courts)。根据该准则,法官可以依据注册登记官员的申请作出暂停或者取消外籍律师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代理案件资格的命令。前提是该外籍律师出现下述情况:(1)根据迪拜或其他地方的刑事诉讼,已被判处监禁;(2)因为不诚实或欺诈而在迪拜或其他地方被判处有罪;(3)因执业过程中的行为在迪拜或者其他地方被判处有罪;(4)存在针对本人的破产令而被相关法律禁止对客户款项负责;(5)被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以外任何对其执业行为有管辖权的法庭判处其执业行为违背职业道德;(6)由于疾病或意外,或由于从业人员的身体或精神状况而丧失工作能力;(7)使用英语困难或由于缺乏适当的诉讼专长而无法在法庭上进行案件辩护;(8)窃取或以其他不当方式处理客户的款项。[70]《法院执业者强制性行为准则》还明确规定了执业者对法院、客户和其他法律执业者的相关义务。迪拜国际金融中心虽然没有专门针对法律执业人员的相关法律,但是通过指导性行为规范有效地划定了执业人员的权利义务界限。

新加坡则在设立国际商事法庭之时对《司法执业人员法》(The Legal Profession Act)进行了修改,同时还编制了《职业道德法典》(Code of Ethics),获得注册的外国律师在新加坡执业时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和其他新加坡法律法规,否则其注册可被取消、被禁止在新加坡从事法律执业,并可能向其本国发出该律师违反职业道德的通知。[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