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四、结语

对于国际商事法庭在整个“一带一路”倡议中定位的探讨,究其根本是要来回答中国的国际商事法庭的核心竞争力究竟是什么。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之所以会引起如此大的关注,又之所以会面临如此多的难题,从根本上来说是因为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并不只是简单地创设一个新的审判组织,更是为了表达和实现中国的国际法治观。正是由于国际商事法庭始终深深地内嵌于“一带一路”倡议之中,因此可以想见,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过程中会面临多少困难,那么在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过程中同样也会面临多少困难。

客观来看,在现有的整个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格局之中,中国并没有占据太多的优势,甚至可以说存在着诸多的短板。例如法庭的人员组成与工作语言,对于很多同样正在筹备国际商事法庭的欧洲国家而言,虽然英语并不是其官方语言,但是毕竟从语系的角度来说英语和它们的本国语言之间具有更强的亲缘关系,而中国在这一方面可以说有着天然的劣势,几乎是注定了要付出比其他国家更高的成本来解决这个问题。相较于单纯的语言问题而言,更为复杂的是法律制度以及制度背后的经济、文化、社会等背景,虽然很多学者批判所谓的“西方”是一个过于宽泛以至于不知所云的所指,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西方”国家彼此之间毕竟是同根同源,而很多时候争议与纠纷的解决并不完全取决于法律制度和规定,也会受到更为深层次的社会文化背景的影响。即便我们把问题聚焦在法律制度层面,国外的这一整套制度以及制度得以运行起来的内在实践机理也需要我们付出大量的成本来掌握。再比如管辖问题,如何确定国际商事法庭的管辖范围之所以会成为一个难题,一方面是受限于现阶段法庭在人员等方面的客观限制,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现行的这一整套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制度本身就是以西方国家为主体发展出来的,当我们想要使其为自己的目的服务时,自然就会产生诸多不兼容的问题。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国际商事法庭所面临的诸多微观层面难题,其实最终都根源于这样一个问题:我们所面对的国际法治是一个在过去几百年时间里以西方国家为主导逐渐形成的国际法治。当我们通过设立自己的国际商事法庭踏入这一领域之时,就必然面临一个选择:究竟是继续追随西方国家所创设的各式各样的国际法治规则,固守于现有的整个国际法治框架;还是选择另辟蹊径,通过表达与实现我们自己的国际法治观,从而走出一条属于我们自己的道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整个“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也面临着类似的一个选择:当我们试图来回应和解决全球化发展进程中所出现的全球性挑战和深层次矛盾之时,究竟是选择继续在现有的国际关系框架之下来解决问题,还是基于自己的理念提出一套新的合作思路,为全球治理和国际治理提供一个新的公共产品。这里我们需要注意一个问题,虽然在官方有关“一带一路”倡议的各种表述中始终坚持“一带一路”倡议并非要与现有的各类国际合作机制相竞争,不提出排外性的主张,但是它从本质上而言仍然是中国提供给世界的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理念标识的全球公共产品,绝非被动地、消极地固守于由西方国家所创设的一整套国际关系框架之中,这一点恰恰才是“一带一路”倡议的核心竞争力所在。

回到国际商事法庭的问题上来,一方面我们固然需要在微观层面解决法庭的人员组成、工作语言、管辖范围等具体问题,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深入地思考解决这些具体问题究竟是为了什么。如果仅仅是为了复刻出一个中国版本的“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或者“荷兰国际商事法庭”,显然没有太大意义,而且对于潜在的当事人来说,如果他们面对的是这样一些性质相似甚至等同的国际商事法庭,那么显然并没有优先选择中国法庭的理由。因此,在本文看来,解决前述这些

具体问题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中国自己的国际法治观,是为了让当事人能够感觉到中国的国际商事法庭不仅仅是提供了一种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方案,更是在此基础之上提供了一整套国际法治乃至于国际治理的新理念。这就要求我们的国际商事法庭超越简单的“纠纷解决”层面,上升到“规则形成”甚至是“主导规则形成”的层面,为中国国际法治观的贯彻和实现提供一条合适的路径。如何将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与国际法治观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是我们在统筹考虑的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On the Positioning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 in the“Belt and Road”Initiative

LIAO Yuyi

Abstract:The existing research around China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 is mainly carried out at the macro and micro levels.The meso-level research,especially the research on the positioning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 in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is lacked.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 means that the judicial service guarantee of the “Belt and Road” construction has entered the “2.0” version,the internal driving force of which lies in providing a new rule of law public produ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The domestic positioning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 is manifested in the improvement of the court’s organizational system,the basic solution to the difficulties of implementation and the promo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wisdom court.The international positioning is characterized by the“one-stop” legal service platform for “Belt and Road”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disputes,the promoter of “China Model” and the promoter of Chinese judicial discourse power.The core competitiveness of China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 is not only to provide a new solution to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disputes,but also to provide a set of new concepts of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and even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

Keywords: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Belt and Road”;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Dispute;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Positioning

(责任编辑:张 欣)

【注释】

[1]新华网:《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答记者问》,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8−06/28/c_1123046444.htm,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0月1日。

[2]何其生课题组:《论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构建》,《武大国际法评论》2018年第3期,第25−28页。

[3]赵蕾、葛黄斌:《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的运行与发展》,《人民法院报》2017年7月7日;蔡伟:《国际商事法庭:制度比较、规则冲突与构建路径》,《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5期,第177−181页。

[4]何志鹏:《“一带一路”:中国国际法治观的区域经济映射》,《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1期,第150−154页。

[5]2017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大法官曾在多个不同场合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考虑建设“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庭。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二十一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要大力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建设。同年3月,周强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的表述变为“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审判庭”。最终正式设立的机构名称则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第二国际商事法庭。

[6]新华网:《习近平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的演讲》,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 2017−05/14/c_1120969677.htm,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0月1日。

[7]一个概括性的论述,参见杨光斌:《亚投行改写国际体系变革方式》,http://www.qstheory.cn/international/2015−04/03/c_1114862108.htm,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0月1日。

[8]孙伊然:《亚投行、“一带一路”与中国的国际秩序观》,《外交评论》2016年第1期,第16页。

[9]新华网:《世行和IMF期待与亚投行合作》,http://www.xinhuanet.com/fortune/2015−04/17/c_1115001090.htm,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0月1日。

[10][美]罗伯特·基欧汉:《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纷争与合作》,苏长和、信强、何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22页。

[11][美]罗伯特·基欧汉:《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纷争与合作》,苏长和、信强、何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75−182页。(https://www.daowen.com)

[12]孙伊然:《亚投行、“一带一路”与中国的国际秩序观》,《外交评论》2016年第1期,第29页。

[13]赵骏:《全球治理视野下的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10期,第85页。

[14]何志鹏:《国际法治的中国表达》,《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0期,第159页。

[15]人民网:《美制裁所谓涉朝中企外交部:反对“长臂管辖”》,http://world.people.com.cn/n1/2017/0823/c1002−29490176.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0月1日。

[16]贺荣:《论中国司法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国际法研究》2016年第1期,第9−10页。

[17]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对于《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13条的规定进行了解释和发展,推动了相关国际海事规则的创新和完善。张文广:《“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合同纠纷再审案评析》,http://www.iolaw.org.cn/showArticle.aspx?id=4953,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0月1日。

[18]郭丽琴:《中国将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构设全新国际商事法庭》,《第一财经日报》2018年1月25日。

[19]中国人大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http://www.npc.gov.cn/npc/xinwen/ 2017−11/01/content_2030821.htm,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0月1日。

[20]翟国强:《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如何设立?——一个宪法解释学的视角》,《法商研究》2016年第5期,第7−9页。

[21]林彦:《〈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宪法基础》,《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6期,第42−43页。

[22]林彦:《〈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宪法基础》,《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6期,第44页。

[23]《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6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24]赵蕾、葛黄斌:《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的运行与发展》,《人民法院报》2017年7月7日。

[25]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南宁声明》,《人民法院报》2017年6月9日。

[26]程诚、陈晓晨、何泉霖:《建立争端解决机制为“一带一路”护航》,《21世纪经济报道》2018年1月30日。

[27]国际商事法庭网:《罗东川:集思广益,共谋发展——在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立暨首届研讨会上的主题发言》,http://cicc.court.gov.cn/html/1/218/62/164/106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2月21日。

[28]李绍华、刘畅:《前海“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揭牌》,《人民法院报》2018年1月8日;郭丽琴:《中国将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构设全新国际商事法庭》,《第一财经日报》2018年1月25日。

[29]何佳馨:《“一带一路”倡议与法律全球化之谱系分析及路径选择》,《法学》2017年第6期,第95−102页。

[30]郭丽琴:《中国将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构设全新国际商事法庭》,《第一财经日报》2018年1月25日。

[31]范愉:《委托调解比较研究——兼论先行调解》,《清华法学》2013年第3期,第60页。

[32]国际商事法庭网:《国际商事法庭:服务“一带一路”建设,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http://cicc.court.gov.cn/html/1/218/149/156/1185.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2月21日。

[33]最高人民法院:《周强:提升法院信息化水平促进全球互联网法治治理》,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095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0月1日。